关于印发《鞍山市铁东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9-18来源: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点击: 次
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鞍财综〔2021〕183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鞍财发〔202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鞍山市铁东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作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存在人员、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2.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附件:鞍山市铁东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