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2-05-24 16:25来源: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鞍山市铁东区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鞍山市铁东区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2699608

    传真号码:0412-2669266

    电子邮箱:tdzwgk@163.com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职能,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铁东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

    (2)铁东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铁东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4)铁东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5)铁东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6)铁东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7)铁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8)铁东区人民政府本级和铁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铁东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10)铁东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人员变动信息;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3)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政府领导、政府机构、今日铁东、重要动态、政府会议、政府文件、文件解读、政府报告、发展规划、财政信息、统计和审计、公共资源、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建议提案”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iedong.gov.cn)政务新媒体账号:铁东公开微博公众号https://weibo.com/astdq向社会公开。另外,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铁东区档案馆(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52号甲,0412-2551909)设立铁东区人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公众也可到铁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铁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大厅等基层单位进行查阅。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铁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政府机构”栏目查询区级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

    申请人到申请机关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现场提出申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待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右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2。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联系电话:0412-2699608

    邮编:114011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铁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表》,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发送至邮箱tdzwgk@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2-2669266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要先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申请机关,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申请机关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2.申请表应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受理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所需信息的主要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再负有公开职责,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6.凡涉及铁东区委、铁东区人民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不予受理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铁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指标已纳入年度铁东区人民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东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东区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

    附件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