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2-11-14来源: 点击:

    为全面规范铁东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22〕1号)、《鞍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鞍政公领发〔2022〕1号,结合铁东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铁东区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严格执行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要求,落实政务信息“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条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  求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四条遵守“专人负责、官方平台发布”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铁东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重点领域、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形式等要素。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铁东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监督监测和第三方评估。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重点领域、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形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单位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条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申请调整的单位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体现调整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录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东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