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
    时间:2022-11-16来源: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为全面推进“十四五”时期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市、区贯彻意见,结合铁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十三五”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是铁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主动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多个领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显著,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升;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一步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秩序逐步规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逐步完善,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系统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十三五”时期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四五”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铁东区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既带来一系列新机遇,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总体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就业形态多元化,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区域协调发展步入新阶段,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速,都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总体压力不减,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重点群体就业压力增加,困难群体失业风险加大。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仍需完善,可持续发展压力增加,社会保障水平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市场配置人才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还有堵点,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育才引才的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统筹完善。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者诉求多样化、争议主体多元化趋势凸显,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任务更加艰巨。基层基础建设仍然存在短板,公共服务质效需进一步提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重要的民生部门和经济社会发展助推部门,肩负着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双重使命。党中央对民生工作和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责任重大。我们要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奋力推进铁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辽宁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按照“两个坚持”“两个更大”要求,推动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形成更稳健更合理的城镇居民增收格局,健全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造就规模更大素质更优的人才队伍,构建更和谐更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更均等更优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三、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

    1、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是把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坚持产业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规模、调整就业结构联动推进,将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之间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二是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的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效果评估机制。加大对新经济和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拓展劳动者就业和创业空间,不断优化就业结构。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引导小店经济发展,扩大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空间。持续开展“四进一促”稳就业专项活动,推进就业政策落实落细。

    2、统筹城乡就业。持续完善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渠道,推动城乡劳动者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进一步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监管水平,切实增强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效率意识和安全意识。

    3、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一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优化创业营商环境。二是持续推动创业型城市建设,健全创业政策和服务部门衔接机制,推动扶持创业的各类政策、资金、资源实现集聚、开放和共享,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定制化服务,开展创业创新大赛等交流活动,鼓励劳动者创业创新。三是大力发展基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宅经济的新就业形态,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个体经营,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劳动权益和基本生活保障。

    4、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一是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二是健全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生活保障联动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保障基本生活。三是实施减税降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 1人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五是组织帮扶退役军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群体就业,营造妇女平等就业环境。扶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和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政策。

    5、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一是健全政府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完善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风险协同应对机制,强化就业工作考评,凝聚就业工作合力。二是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体系,探索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全面反映就业增长、失业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和失业监测预警,积极应对、有效化解失业风险。

    6、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全民共享、贯穿全程、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实名制,构建精准识别、精细分类、专业指导的公共就业服务模式,为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机制,拓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渠道,补齐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短板。

    (二)促进城镇居民持续增收

    统筹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居民群众等主体,调动各方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积极性,为各行业各方面的劳动者、企业家、创新人才、社会力量创造发挥作用的舞台和环境。一是完善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绩效考评、动态监测等促进增收保障制度,提升保障居民增收能力。二是全面落实助力企业转型、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主渠道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社会保险费减免“点对点”精准服务、金融再贴现再贷款等服务水平,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加经营净收入。

    (三)健全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夯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工作,按省统一部署有序衔接全国统筹。有序衔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和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引导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不同情况,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二是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职业年金运行制度,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推动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拓展工伤预防实施项目,有序扩大工伤康复范围,实现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协调发展。

     2、推动全民应保尽保。一是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实际人群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应保尽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现职业劳动者广覆盖。探索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办法。重点推动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单位和人群参加失业保险。完善建筑业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小微民营企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措施;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兜底线”作用,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群体持续参保缴费,帮扶困难人员参保。深入研究网络就业、创业等新业态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参保缴费措施,将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纳入参保范围。加强全民参保数据动态管理和分析应用,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动态清零机制,动态、精准锁定未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类施策,精准扩面。

     3、确保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强化预算管理,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责任。优化社会保险参保结构,做实缴费基数,提高扩面征缴质量,完善清理欠费联动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完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措施,加强社会保险稽核检查,防范骗保欺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落实社会保险责任分担和压力传导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和养老保险历史债务偿还机制。按照部、省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归集工作,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稳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4、落实待遇调整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稳步提高退休人员待遇。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省、市、区统一安排,统筹考虑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完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失业保险受益范围,健全失业保险费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动机制,建立待遇水平动态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

     5、健全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建立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相适应的基金监督体制,坚决防止出现社保基金支付风险,确保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风险识别、监测、防控能力。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机制,实施基金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基金常态化非现场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打击侵害基金安全行为。推动实施约谈制度,加强基金风险警示提示。建立社保基金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委托第三方每年开展一次社保基金审计绩效评价。探索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开展重点行业突出用工问题治理,完善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和预警系统,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劳动关系舆情和风险。

     2、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着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水平。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3、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决定报酬的体制机制,引导企业提高技能人才、一线职工工资待遇,推动更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行列,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定期开展企业薪酬调查,稳慎发布薪酬信息。

     4、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一是构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推进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逐步统一裁审受案范围、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和裁决执行。健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完善仲裁准司法制度体系,创新办案机制,加强办案指导监督,提升仲裁终结率。推行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庭后调解的“一案四调制”,实施仲裁案件要素式办案模式,切实提升调解仲裁质效。二是加强仲裁标准化建设,建立仲裁办案管理和评价机制。加强仲裁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一线专职调解员、仲裁员力量,完善职业保障机制。

     5、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一是健全完善劳动保障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监察机构综合执法职能,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提升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健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欠薪“黑名单”管理。为实现高效精准治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健全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以根治欠薪为重点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督办查处重大欠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新业态企业分类规范用工管理,探索新业态领域劳动权益维护机制。

     6、强化农民工服务保障。一是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加快推动农民工享有均等化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农民工多渠道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乡村振兴。实施农民工素质提升工程,多形式开展农民工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完善员工制家政企业认定办法,促进家政服务规范化、职业化建设,推动跨区域家政劳务对接,提高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现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保尽保,推进新就业形态农民工正常参保。二是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权利,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提升服务站点综合服务功能,跟进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

    四、规划实施保障

    强化规划实施意识,健全规划实施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测评估,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一)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分工负责机制,分解规划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规划计划衔接机制,依据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期间年度工作计划,通过计划执行逐年推进规划目标任务完成。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加强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衔接,健全工作运转和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构建与事权匹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经费分级保障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办法、新途径。

    (三)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断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意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推进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增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社会各界对规划战略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举措、重点工程的认知,营造关心规划实施,积极参与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尊重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展现规划实施成就,促进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