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公开由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制作的鞍山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或由鞍山市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到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现场提出申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铁东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时间:08:30-17:3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向铁东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联系电话:0412-2669219
邮编:114005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好后发送至电子邮箱:tdqnfj@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话传真形式向铁东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传真电话:0412-2669219转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要先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铁东区农业农村局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式样详见附件2。
2.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要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铁东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所需信息的主要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再负有公开职责,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