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企业正职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监事会副主席、工会主席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委组织部管理。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董事、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党委委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九)会同区委组织部加强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