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19〕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铁东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次(衍)生事故的发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铁东区(以下简称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鞍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铁东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东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实行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现场急救与平时积极准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特种设备事故救援体系。
1.5 事故分级
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级别标准如下:
事故级别 | 险 情 状 况 |
特别重大(Ⅰ级)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重大 (Ⅱ级) |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事故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较大 (Ⅲ级)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
一般 (Ⅳ级)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机构
2.1.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的应急体系。组建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下设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2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铁东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公安铁东分局交管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必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2 机构职责
2.2.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组成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2.2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建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研究事故预防措施,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尽快核实情况,在直报区应急管理局的同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安委办;负责协调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工作,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委宣传部职责: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事故舆论的引导和宣传工作。
2.2.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测,统一收集掌握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事故发生后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2.5 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化学事故的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抢险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2.6 公安铁东分局职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确保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核实。
2.2.7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的工作经费。
2.2.8 区民政局职责: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配合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生产自救和生活自救。
2.2.9 区卫健局职责: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入事故现场,建立临时医疗点,实施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防疫工作。
2.2.10 区环保局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进行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2.11 区住建局职责:负责协调建设系统的抢险设备、设施;对事故现场的建筑物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意见。
2.2.12 公安铁东分局交管大队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3.预防机制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
(4)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
(5)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6)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3.1.2 区市场监管局应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单位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网络;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4)及时向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3.2 预警范围
3.2.1 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3.2.2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2.3 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2.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3.2.5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3 预警行动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3.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遭遇爆炸、停电、火灾等事故;
3.3.2 地震;
3.3.3 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3.4 暴雨(雪)、大风、雷电等气象灾害;
3.3.5 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
4.预案响应和要求
4.1 预案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发生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所属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先期开展事故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区安委办和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4.3.1 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0412-2206299。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同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安委办。事故信息必须在事故发生后60分钟(重特大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5分钟)内报出。
(3)上报事故信息时,紧急情况下应先电话报告,随后30分钟内报告书面材料。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对于第一时间情况不清、要素不全的事故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对于等级可能上升的事故,必须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密切关注伤亡人数变化情况,随时追加续报。
4.3.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概况、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情况、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事故原因;
(3)已采取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4 应急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应当带领有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先期对事故进行处置,并配合区政府根据事故级别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4.4.1 分级响应程序
(1)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2)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开展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4)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省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请求支援。
4.4.2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与有关职能部门在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调查分析工作。
(1)封控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确定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抢险救援。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心服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涉及的范围和区域;
(6)事故现场清理。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污染环境。
要求:
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的方案;在不影响抢险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别,配合专业机构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5 安全防护
4.5.1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5.2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抢险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疏散的建议,由区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区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4.7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的不同以及实际情况,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4.8 善后处理
4.8.1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4.8.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4.8.3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8.4 事故救援结束后,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应当做好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事故调查与应急保障
5.1 事故调查
5.1.1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2 重大(Ⅱ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3 较大(Ⅲ级)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4 一般(Ⅳ级)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 应急保障
5.2.1 应急救援的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交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等应急保障。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协调调用相关单位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
5.2.2 技术与专家保障
(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企业制订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当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测,为事故的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2.3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事故处置工作中人员和物资的调动以及救援装备的储备、更新和维护。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6.1.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1.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7.1.2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进行修订。
7.2.2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