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的风险提示告知书
    时间:2026-01-23来源: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各食品经营单位、相关市场主体:

    食品经营许可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准入门槛,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核心制度保障。部分经营主体可能为规避合法审批程序、降低经营成本,存在购买、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更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同时将使经营主体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为强化风险防控,引导合法合规经营,现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明确禁止性要求,坚守合法经营底线

    食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秉持诚信经营理念,通过法定程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及相关审批材料;

    2.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受让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

    3.出租、出借、转让真实食品经营许可,或为他人使用伪造许可提供协助;

    4.利用伪造许可从事食品采购、销售、储存、配送等经营活动;

    5.明知他人使用伪造许可仍与其开展食品经营相关合作。

    二、认清多重风险危害,摒弃侥幸违规心理

    (一)食品安全风险突出

    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往往未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其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储存运输等环节均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极易引发食品污染、变质、交叉感染等问题,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法律责任代价沉重

    1.行政责任: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伪造、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伪造食品经营许可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三)信用惩戒影响深远

    使用伪造许可的违法行为将被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面临市场准入限制、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多重约束,严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三、强化合规管理措施,主动防范化解风险

    1.规范许可申请流程:食品经营主体应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确保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取得许可后规范亮证经营。

    2.加强资质核验管理:采购食品原料或开展合作时,应严格核验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如有疑问,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实证件真伪,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

    3.强化内部合规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使用伪造许可的法律后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主动配合监管检查: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联合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伪造、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整治、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并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及行业从业者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15、12345。

    食品安全无小事,合法经营是底线。请各食品经营主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