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向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鞍东市监罚告〔2025〕22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鞍东市监罚告〔2025〕22号)
附件: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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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东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302MA10XCWY39
住所(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44栋1-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海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对当事人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事人自成立后,2023、2024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在对当事人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机读档案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当事人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3. 询问通知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4. 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
202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鞍东市监罚告〔2025〕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鉴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没有设定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的处罚应按照该条例规定进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