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向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铁东市监罚告〔2025〕26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铁东市监罚告〔2025〕26号)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鞍东市监罚告〔2025〕26号
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自成立后,2023、2024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在对你(单位)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地址经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相关证据,你(单位)没有提供。
裁量理由:
鉴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没有设定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的处罚应按照该条例规定进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刚、吴长权 联系电话: 2206260
联系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青街16甲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