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12-17来源: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向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铁东市监罚告〔2025〕26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铁东市监罚告〔2025〕26号)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鞍东市监罚告〔2025〕26号

    辽宁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自成立后,2023、2024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在对你(单位)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地址经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相关证据,你(单位)没有提供。

    裁量理由:

    鉴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没有设定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的处罚应按照该条例规定进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刚、吴长权  联系电话: 2206260

    联系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青街16甲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12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