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市监撤〔2025〕HN8022号
当事人:鞍山丹宸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MADGHHXH3C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3栋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汪丹丹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4年4月1日
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12345平台诉求单(编号:5806653),内容为:要求查处鞍山丹宸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小葵宠物销售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伊名百货销售商行(个人独资)、铁东区家佳旺食品供应链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铁东区万顺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铁东区神速家电维修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等六家公司。
经执法人员去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铁东区湖南街43栋2单元18号登记资料发现:鞍山丹宸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市场主体登记材料中的鞍房权证铁东字第201607280054号涉嫌伪造。
2025年5月16日,我局办案人员到往当事人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3栋1层18号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通过此地址也无法联系当事人。
2025年5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住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房东签收后退回至我局。
2025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住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二次核查函,被退回至我局。
2025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变更登记后的新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74号1-42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中住址地分别邮寄询问通知书,均被退回。
2025年6月26日,因我局办案人员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我局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方式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公示期45天),期间无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我局办案人员取得联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调查中,执法人员去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铁东区湖南街43栋2单元18号登记资料。经与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材料中的鞍房权证铁东字第201607280054号进行比对,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涉嫌伪造。
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核查、邮寄挂号信、社会公示等方式均无法联系、核查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事,当事人应当承担无法联系或不配合我局核查此事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我局认为,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材料中的鞍房权证铁东字第201607280054号与从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铁东区湖南街43栋2单元18号登记资料中房屋产权证严重不符,且当事人无法联系或不配合我局核查此事。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从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铁东区湖南街43栋2单元18号登记资料一份、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材料中的鞍房权证铁东字第201607280054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3.2025年5月1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5月16日发往当事人住所的已被退回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一封、2025年6月9日发往当事人住所的已被退回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二次核查函一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6月12日发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住址地的已被退回的询问通知书一封、2025年6月12日发往当事人变更登记后的新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74号1-42的已被退回的询问通知书一封,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我局已经在无法联系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情况的下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
2025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被退回。2025年9月17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此两项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上述单位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局现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告知上述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本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