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市监撤〔2025〕SN001号
当事人:铁东区东洋食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02MA0UPAQY1U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17栋17号
法定代表人:于**
市场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3日
2025年6月23日,我局接到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其反映其在身份证无丢失无外借的情况下被他人在本人不知情下注册了营业执照。
经执法人员去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17栋17号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此处开展经营,通过此住址也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上述住址所在地社区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当事人从未存在。
2025年6月23日,因我局办案人员无法与当事人全部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我局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方式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公示期45天),期间无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我局办案人员取得联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调查中,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咨询当事人所在地社区、社会公示等方式均无法联系、核查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事,当事人应当承担无法联系或不配合我局核查此事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我局认为,于洪洋实名反映其身份证被当事人冒用一事,且当事人无法联系或不配合我局核查此事。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6月2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6月23日于洪洋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2025年6月23日于洪洋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一份》、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我局已经在无法联系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情况的下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
2025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被退回。2025年9月12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此两项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上述单位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局现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告知上述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本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