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自即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鞍山市铁东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