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鞍政发〔2024〕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区政府决定2025年开展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工作,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淘汰范围
铁东区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二、淘汰时限
2025年7月30日前自行淘汰,8月1日-8月31日为强制淘汰时限。
三、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财政、公安、市场等部门共同完成燃煤工业锅炉淘汰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责任部门5月30日前制定淘汰方案;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10月20日前完成锅炉的拆改认定工作;12月10日前进行验收归档。
对未列入淘汰名单属于本次淘汰范围的燃煤工业锅炉也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淘汰,逾期未淘汰的,发现后将实施强制淘汰。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