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问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关于做好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通知》(鞍依法行政发〔2022〕2号)以及市中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鞍法联法〔2023〕2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区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铁东区政府工作部门;
(二)受铁东区政府或铁东区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
(二)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利用职权干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
(六)因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严肃处理的;
(七)由于拒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争议问题反馈材料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发败诉的;
(八)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行政机关,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应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胜诉、败诉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其作为督察、考核内容分别纳入本级党委、政府法治建设督察、法治建设考核。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