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及省、市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持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的指导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区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铁东区人民政府;
(二)铁东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铁东区政府或铁东区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方案第三条所列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是指职级与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相同的业务工作分管领导。)
第五条 根据《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鞍东政办发〔2024〕14号),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由我区分管相关领域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具体安排如下:
(一)涉及区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应急局、统计局、国资局、信访局等行政诉讼案件由郑红同志负责出庭;
(二)涉及区工信局、商务局、市场局、经合局等行政诉讼案件由刘枳江同志负责出庭;
(三)涉及区住建局、城管局等行政诉讼案件由陈晓东同志负责出庭;
(四)涉及公安铁东分局、区司法局等行政诉讼案件由常明同志负责出庭;
(五)涉及区教育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等行政诉讼案件由马浦元同志负责出庭;
(六)涉及区科技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诉讼案件由谭富鑫同志负责出庭;
(七)根据工作互补关系,郑红、刘枳江同志;陈晓东、马浦元同志;常明、谭富鑫同志可以互相代为出庭。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本方案所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程序性驳回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已经参加人民法院就有关案件组织的调解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
(三)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已参加过一次庭审的。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认定其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出庭应诉。
受委托代理的法律顾问、律师不得单独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确定的时间出庭应诉的,应当由存在工作互补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代为出庭或者在开庭前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本方案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庭审工作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着装庄重整洁、言谈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庭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通过参与出庭应诉工作,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案件败诉的原因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定期统计、核实、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每半年报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通报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不严格、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区司法局应当提请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开展法治督察。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区司法局可提请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区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等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