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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9-14来源: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2024年第1期)

    现将涉及我区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经营的白蚬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铁东区福鑫星便利超市经营的香蕉 ,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经营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铁东区我爱我家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和库存情况,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福鑫星便利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惠明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我爱我家购物中心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6.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东区鲜惠生活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