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区属各学校:
为加强全区教育系统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铁东区教育系统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教育系统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教育系统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在行政管理、购买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合同、购买服务、其他行政机关合同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政府采购相关合同;
(二)购买服务合同;
(三)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度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先由法规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受其委托人签订,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秘密措施。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条 存档。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