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规范市场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规范市场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铁东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中介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鞍山市规范市场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规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提升市场中介服务水平为重点,建设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中介服务市场,及时解决中介服务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提供基础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铁东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省、市垂直管理行业的中介机构除外;《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意见。
三、任务分工
(一)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中介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所划分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发展和日常监督工作,自行建立所负责行业的中介机构清单及相关制度。
(二)各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中介行业,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三)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五)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六)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市场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机构。
(八)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服务时限由市场中介机构作出承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在承诺期限、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十一)市场中介机构可以依法自愿组成中介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市场中介行业特点积极发挥指导作用,及时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十二)鼓励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组建综合性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联合体,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三)加强市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于中介的失信行为,应当及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站和平台上予以披露,便于市场识别,防范信用风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具体依照《鞍山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鼓励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对会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发布、使用和异议处理制度,公开有关信用评价结果。
(十四)对守信市场中介机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具体参照《鞍山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和《鞍山市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
(十五)市场中介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具体参照《鞍山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和《鞍山市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
(十六)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了解会员的从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行业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大力整顿中介市场秩序,改善执业环境,加强分类监管,推动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价质相符。严禁市场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形成垄断,弄虚作假,参与寻租腐败等行为。
(三)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指导、服务、协调、反映诉求等功能,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管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