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4〕7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政府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广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广场管理,维护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广场容貌、环境整洁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市政府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市政府广场区域南至北胜利路,东至西二一九路。

 第三条 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公园事务部是市政府广场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广场及周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悬挂布幔、条幅,禁止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第五条  在市政府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在市政府广场中心岛行驶、停放。

 第七条  进入市政府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爱护广场内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维护广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 市政府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2.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3.攀爬、损坏市政府广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5.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6.携带宠物入内;

7.燃放烟花爆竹;

8.直播、运动噪音扰民;

9.设置娱乐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10.躺卧、露宿、算命、乞讨、卖艺;

11.非法集会、游行、信访;

1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中心岛;

13.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职责分工

1.市政府广场日常管理由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公园事务部负责;

2.市政府广场区域违规摊位经营、直播、运动噪音、集会等由公安铁东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3.市政府广场日常卫生保洁,由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站前所负责;

4.市政府广场花箱内花卉由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绿化事务部负责;广场绿地(树木、时令花卉)管理及补植由区住建局环卫绿化办负责;

5.市政府广场区域商铺门前四包,由站前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市政府广场除运雪工作,由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绿化事务部负责;

7.市政府广场亮化工程,由区住建局环卫绿化办负责;

8.市政府广场日常地砖、花坛、构筑物等设施维修维护,由区住建局市政工程办责;

9.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1、2、3、4、5、8、9、10、13项规定的,由区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属其他部门职责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对广场设施造成破坏、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