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企业家接待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企业家接待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企业家接待日”活动,打造区政府政务工作品牌,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服务企业,扎扎实实为企业排忧解难,真真切切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营造全区上下爱商、护商、尊商的营商环境示范区,现制定铁东区企业家接待日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的区长、副区长,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区长、副区长“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区工信局具体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配合。
第三条 “企业家接待日”活动是区长、副区长与企业家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方式,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和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新型工作模式。
第二章 “企业家接待日”接待对象确定
第四条 区长、副区长“企业家接待日”接待对象主要由区工信局确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推荐。
第五条 区长、副区长“企业家接待日”接待对象的确定,应邀请需政府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的企业家和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龙头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企业家进行座谈,了解企业近期发展状况,倾听企业在推动铁东经济发展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副区长、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收集到本级无力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向区工信局提供,在区长“企业家接待日”研究解决。
第三章 区政府“企业家接待日”活动分工
第七条 区长、副区长“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区工信局负责制定活动安排,由提供接待对象的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活动方案、录音、会议记录和整理、存档等工作,会后报区工信局。
第八条 区长、副区长接待企业家活动参会部门的确定由区工信局根据企业诉求提出。
第九条 区长、副区长“企业家接待日”活动需按区政府要求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条 承办接待活动的部门(科室)应事先就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进行调研和对接。
第四章 接待活动流程
第十一条 接待活动时间确定后,提供接待对象的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会领导、接待对象和参会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参会;接待活动准备,包括准备会议座签、准备会务服务、会前做好会场布置和签到工作、会中做好记录;活动结束后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存档;督办反馈。
第五章 临时增加接待活动的要求
第十二条 如企业遇到项目建设、政策争取、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困难,通过区政府第一时间依法依规协调处理,能够解决得既快又好,事半功倍,副区长、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可根据紧急程度,报至区工信局协调区长临时增加“企业家接待日”活动。
第六章 接待活动议定事项督办反馈
第十三条 区长、副区长接待企业家活动议定事项原则上要即时办理。能立即落实的,工作承接部门向区工信局及时反馈。不能立即落实的,由工作承接部门三日内(含节假日)形成办理意见向区工信局反馈,如涉及协调市级部门、单位的可延长为五日内(含节假日)向区工信局反馈,区工信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并根据区政府要求推进后续工作。
第七章 接待活动的要求
接待活动的会议录音和会议记录、纪要不得私自在自媒体和网络空间发布,会议录音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及时销毁。
第十六条 参加接待活动的各部门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第十七条 参加接待活动的有关人员要将手机放置静音状态,除指定部门负责录音、照相和摄像的工作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行录音、照相和录像。
第十八条 区长、副区长,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24年3月8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