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区政府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下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不断提高“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执行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研究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区政府提请区委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研究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研究区政府向区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
3.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需要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专项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研究区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全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研判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发展政策、财税管理等重大问题。
4.研究以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布和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规范性、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5.研究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事项,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措施;研究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重大问题;研究区街两级之间的重大事权划分事项。
6.研究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7.研究全区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各领域重大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研究重大政府债务风险、重大金融风险;研究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调整;研究影响全区安全稳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事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疫情、自然灾害等)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8.研究区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研究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研究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9.研究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10.研究经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需要重新调整的事项;
11.其它需要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2.研究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区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3.研究以区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区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4.其它需要区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研究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等。
2.研究申报中央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在我区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中央和省市在我区投资项目需区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3.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4.研究全区性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5.其它需区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研究区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新设立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2.研究单项使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区级财政资金。
3.研究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求区级配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4.研究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和处置。
5.研究区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增资单次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6.研究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主业超过400万元、非主业超过100万元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量经营性资金使用事项;研究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超过1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200万元的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事项;研究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出借事项。
7.其它需要区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属于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区政府决策后,重大事项还要根据有关要求向区委报告。
(二)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单位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涉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拟提请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区政府分管区级领导要提前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
(四)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单位向区政府办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提请会议审议的相关汇报材料。
2.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3.征求意见情况。
4.根据决策草案性质需提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材料。
5.本单位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区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区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区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七)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区政府办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八)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区委讨论决定。
(十)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一)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履行监管职责。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及具体负责部门,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
(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区政府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但在区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四)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
(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区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在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2.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缓慢执行,工作懈怠消极,贻误时机的情形。
3.其他违反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终身负责,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或离退休等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照党纪和法律法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一)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建章立制,规范完善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二)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办法由铁东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