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4〕3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东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5〕18号)《鞍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规定,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本意见适用于区委、区政府管理和区委、区政府委托区国资局或区直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三、科学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二)基本年薪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原则每年核定一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调节系数×职务系数×考核等级

绩效考核结果分别按:A级100%、B级95%、C级90%、D级85%、E级80%、F级75%、G级70%的标准予以兑现绩效年薪,H级没有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企业规模调节系数与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共同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其中,企业规模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按照企业的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参与市场竞争程度,根据市国资委划定的企业功能性质分类标准来确定。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一)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

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四)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五)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二)企业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区国资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于由区委任命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区国资局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所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评结果、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报区国资局备案,由区国资局汇总报告区政府。

(三)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四)区国资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经营过程中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五)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四)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