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4〕2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鞍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任期考核另行发布,本办法为企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经营范围和企业功能定位等不同特点,科学、合理、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经济指标、管理指标和加减分指标组成,指标权重按企业类型调整,加减分指标不占考核权重,出现指标所列情形扣减或增加考核分值。考核方式为区直相关部门与区国资局组成考核小组,通过第三方评估、听取企业汇报、现场查阅资料、民主测评、调查相关情况等方式,对年度经营目标进行考核。     

第七条 按功能界定与分类办法,将区属国有企业分为商业一类(竞争性企业)、商业二类(功能性企业)和公益类,并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指标。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经济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商业一类:主要由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资金净流量4项指标组成。

2.商业二类:主要由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资金净流量4项指标组成。

3.公益类:主要由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经营性资金净流量4项指标组成。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不同,在同类企业间设置不同的差异化考核经济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营业收入现金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投(融)资完成额、争取专项资金、上缴税金、土地出让、处理到逾期债务(损失)、偿还财政借款、在保余额、融资担保代偿率、融资担保损失率14项指标组成。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成本管控、风险控制、资产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结合区委、区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分户确定1—7个指标进行考核。具体分类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分户确定。

第八条 企业年度经济指标核定程序:

(一)报送年度经济指标建议值。每年初,企业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和区国资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以及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济指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将经济指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局,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经济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济标值。区国资局根据“同一类别、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区委、区政府对企业的其他要求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经济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经济指标建议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管理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保障性指标。

(一)约束性指标。包括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总额控制、“三公”经费管理、成本控制、债务管控等。

(二)保障性指标。包括党建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内控管理、重大事项管理,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其他监管单位交办的任务等。

1.党建工作指标:根据《2023年铁东区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相关内容为准。

2.内控管理指标:根据《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建立的监管意见》《区属国有企业内控评价表》相关内容为准。

3.重大事项管理指标:根据《铁东区国资国企系统重大事项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为准。

约束性指标和保障性指标的设置及具体内容将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结合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定位,分类确定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与管理考核指标之间的权重。

(一)商业一类:经济指标权重为50%,管理指标权重为50%。

(二)商业二类:经济指标权重为50%,管理指标权重为50%。

(三)公益类:经济指标权重为40%,管理指标权重为60%。

以上指标权重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次年3月底前,区国资局通过第三方对企业财务决算及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根据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区国资局,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区国资局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评价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局将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书面向区国资局反映,区国资局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四)区国资局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五)区国资局按区政府审定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批复企业,由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年薪。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每年初由区国资局按区政府审定方案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任期内国资监管部门或企业主要(重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的,考核内容由新任负责人承接。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以会计年度为责任期限,内容包括经济指标、管理指标。

第十四条 区国资局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围绕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半年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结束次年1月31日前,企业应书面向区国资局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区国资局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企业重要情况报告、季度经济运行分析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定期召开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听取企业汇报经营状况,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三)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国资局。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综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A、B、C、D、E、F、G、H八个级别。A级为优秀,B、C、D级为称职,E、F、G级为基本称职,H级为不称职。

基本称职及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才可以获得绩效年薪,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综合考核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除区管企业外的其他区属国企负责人的综合考核工作由区国资局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F、G、H八个级别。考核结果105分及以上的,为A级;100分及以上105分以下的,为B级;95分及以上100分以下的,为C级;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为D级;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E级;8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F级;75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为G级;75分以下的,为H级。

第十九条 区国资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H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提醒谈话,不得提拔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H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H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区国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原则每年核定一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基本年薪实行当年按月支付。上年度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确定前,暂执行原标准,确定后从当年1月起予以调整、清算。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得分结果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调节系数×职务系数×考核等级

绩效考核结果分别按:A级100%、B级95%、C级90%、D级85%、E级80%、F级75%、G级70%的标准予以兑现绩效年薪,H级没有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企业规模调节系数与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共同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其中,企业规模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按照企业的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参与市场竞争程度,根据市国资委划定的企业功能性质分类标准来确定。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区国资局可适当调整、修正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区国资局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