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发〔2023〕20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铁东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3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铁东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处置

  4.3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4.4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现场恢复

  5.3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社会动员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编修与管理

  7.4预案解释

  7.5实施时间

8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3.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3.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3.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3.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本条事故类别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预案适用于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故发生地的街道、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区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本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需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按其预案实施。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铁东区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救援的工作机制。

    1.6 预案体系及衔接

    鞍山市铁东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鞍山市铁东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本预案是在《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依据之一。

    (3)区政府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与此预案有效衔接。该类预案是由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鞍山市铁东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为应对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印发,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所在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有效衔接。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按照相关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编制,并在本单位备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公安铁东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1.2 工作职责

2.1.2.1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当发生Ⅳ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一切力量,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事发地点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检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区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5)指派现场应急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2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事故发生时,设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和事故涉及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和修订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3)在职权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向区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请示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5)收集分析有关事故应急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组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8)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中心专家顾问的联系工作;

(9)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1.2.3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的有关决策,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完成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医疗救治、抢险救援、通信与电力保障、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等相应工作;完成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区政府办: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组织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区政府领导及市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负责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组织、协调区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情况;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本部门生产安全专家库;向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应急指挥中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受理事故报告。负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规定落实伤亡人员抚恤、救济资金。

公安铁东分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控制、询问,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等工作,协助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伤员搜救及事故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生态环境铁东分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实施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次生环境灾害产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局:负责制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预案。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预案实施所涉及的经费开支并进行监督。

区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工伤认定,负责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善后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筹备生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抢险器材和救灾物资的储存、更新,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总工会: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与事发地的镇街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行动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援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组、通信与电力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明确并授权。

2.2.2 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后期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铁东分局、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传达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均指派一名主管领导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或其他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成员单位: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成立。

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人社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4)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铁东分局、区直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其职能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参加事故调查等工作。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公安铁东分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国资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6)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铁东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国资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局、文旅局、区直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确定后期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7)通信与电力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成员单位:中国移动铁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铁东分公司、中国网通铁东分公司、国网铁东区供电公司、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的重点传输线路;协调市通管办联系所属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优先恢复由于事故导致中断的基础通讯网络;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

(8)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铁东分局、区直有关部门,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设立街道级应急储备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9)新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做好媒体沟通,协调、衔接和信息提供等服务;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但根据应急需要,总指挥部可临时调派相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区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风险分析,构建和完善预防与预警体系,实现早发现、早防范、早报告、早处置的运行机制。

(1)区政府应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以增强全员的应急意识,提高全员的处置能力。

(2)区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搜集,及时制定和落实防灾和减灾措施,减少或避免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不利影响。

(3)区政府对易于引发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开展安全检查、风险监控及隐患治理工作,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灾难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的确定

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3.2.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政府负责人签发。

经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2.3 信息报告

3.2.3.1 报告程序及时限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各镇街(园区)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及其部门收到事故和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同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应急局。

(2)区应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部门,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区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

(3)区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110、119、120指挥中心)、区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应急局。

(4)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2.3.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3通讯联络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情况紧急时可向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打电话上报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情况,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企业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级应急救援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1.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企业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事故应急指挥部门报告,在上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响应,实施方案应急救援,并做好事故处置和续报工作。进入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4.2 先期处置

4.2.1 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发生地现场有关人员向所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事故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3)当事故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指挥部报请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力量等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一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外地救治。

4.2.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前,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先期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

(2)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

(5)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4.3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区政府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扩大应急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整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扩大应急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协调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报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4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4.1 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2)听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关于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全区救援能力时,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协调部队派出专业救援力量。

(4)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4.2 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当受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3)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4.4.3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2)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3)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4)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5)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5.1 综合协调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2)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3)组织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4)跟踪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5.2 抢险救援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4)按照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5)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4.5.3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疏散方案及参与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2)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导、疏散工作。

(4)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实施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缉捕,伤亡和失踪人员的身份确定。

4.5.4 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1)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5)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4.5.5 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1)根据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区应急总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4.5.6 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2)对监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对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理,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4.5.7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负责事故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保障。

4.5.8通信与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通信和电力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通信和电力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4.5.9新闻组应急响应流程

(1)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结束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泄漏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Ⅰ、Ⅱ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协助;Ⅲ、Ⅳ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现场恢复

事发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

现场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录像、拍照、绘图等,并将资料连同事故的信息资料移交给相关部门。

清理现场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现场公共设施功能的恢复,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后组织实施。

5.3 调查评估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应急救援队伍保持通讯通畅。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救护力量等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各部门、各企业要建立本行业、本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铁东区组建应急专家组,在风险评估与预警、突发事件应对、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和更新应急专家库。

6.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局、各企业等办公场所均配备满足消防要求的物资、器材及设施设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和专库存放,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物资装备的适用性。

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均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同时根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具有行业特点的应急设施设备。

及时建立和更新《铁东区政府应急物资装备清单》,同时进行备案。

6.4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准确掌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6.6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生产安全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1)区政府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铁东区年度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应急组织机构进行应急预案培训,主要包括应急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报告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各企业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本企业年度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培训;主要包括安全基础知识、自救互救知识、应急器材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7.2 预案演练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7.3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街道办事处制订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