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发〔2023〕17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2监测与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处置

4.3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5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4.6人员安全防护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现场恢复

5.3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编修与管理

7.4预案解释

7.5实施时间

8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准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红线和底线,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筑紧筑牢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应急救援防线,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和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做到“迅速、精准、科学、高效”对事故进行反应和处置,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鞍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东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3.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参加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3.2 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3.3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调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全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启动不同级别响应。以区政府统筹指导,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4.4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人民群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事故的能力。

    1.4.5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为主力军,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铁东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

    1.4.6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配备必要的装备、物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到常备不懈,引导社会与公众有序参与,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5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险状态等因素,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以上”为包含本数,“以下”为不包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及衔接

    1.6.1 本预案是在《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鞍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1.6.2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1.6.3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所在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分管行业监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公安铁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局、住建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铁东分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 工作职责

2.1.2.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应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指派现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配合协调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工作;

(6)协调联动各专业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理工作;

(8)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2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事故发生时,设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1)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制订和完善鞍山市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指导督促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4)做好全区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的调查,统筹协调联动各方力量和各类资源;

(5)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做好区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导协调或应对工作;

(7)指导各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在必要时支援各街道进行事故应对;

(8)报告和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9)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0)做好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3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相关新闻发布,负责组织指导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发布,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领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督促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组织编制和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救援的各项工作,建立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指导协调督促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救助。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工信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校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公安铁东分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生态环境铁东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及波及范围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区国资局: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开展因事故停工停产、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善后工作。

区住建局:配合协调调度相关机械施工单位对泄漏物进行围堰堵截,控制污染范围;负责对事故中涉及燃气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防范处置措施;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组织医务人员参与重点企业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化学灼伤、冻伤、烧伤等事故伤害类别的应急急救措施培训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协调消防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协助现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服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发生IV级(一般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指挥人员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成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行动。

发生Ⅲ、Ⅱ、I级(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跨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进行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启动预警进行支援或组织应对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受市指挥部调度,并做好现场协调配合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与电力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并授权。

2.2.2 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后期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消防救援大队、公安铁东分局、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区直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传达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均指派一名主管领导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视情况协调医疗救治力量;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支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铁东分局、区直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公安铁东分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国资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疏散和事故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铁东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国资局、卫健局、区直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可能影响区域及程度,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7)信息发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8)通信和电力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成员单位:中国移动铁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铁东分公司、中国网通铁东分公司、国网铁东区供电公司、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优先恢复由于事故导致中断的基础通讯网络;协调市通管办联系所属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优先恢复由于事故导致中断的基础通讯网络;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9)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铁东分局、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救助。

本预案未规定,但根据应急需要,指挥部可临时调派相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接收、收集、处理、统计、分析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趋势,组织应急专家进行综合研判,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调查,掌握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高风险危险化学品清单、储存量、位置分布等基本情况,对全区涉“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登记建档,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对全区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实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其整改情况。

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抄送与之签订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机构。

3.2.2 预警级别的确定、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3.2.2.1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3.2.2.2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2.2.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途径

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政府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2.3 信息报告

3.2.3.1 报告程序及时限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报警。

(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3)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抓紧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指令,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3.2.3.2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

(3)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形式等。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可能波及或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

(6)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

3.2.3.3 通讯联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情况紧急时可向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打电话上报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情况,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企业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级应急救援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区指挥部总指挥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1.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事故应急指挥部门报告,在上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响应,实施方案应急救援,并做好事故处置和续报工作。进入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现场有关人员向所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事发企业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

(1)及时启动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设置危险场所警戒,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积极开展避险自救。企业生产现场人员应积极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危害,并及时向企业调度指挥部门报告。企业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按照“先避险、后救援,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安全撤离,减少人员伤亡。

(3)及时上报事故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应急管理局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分析、评估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隔离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2.3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区政府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扩大应急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整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扩大应急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协调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3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3.1 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2)听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关于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全区救援能力时,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协调部队派出专业救援力量。

(4)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3.2 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当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3)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4.3.3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2)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3)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4)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5)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4.1 综合协调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2)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3)组织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4)跟踪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4.2 消防与抢险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抢险救援建议。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4)按照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5)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4.4.3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疏散方案及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2)协调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导、疏散工作。

(4)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的身份确定。

4.4.4 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1)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5)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4.4.5 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1)根据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4.4.6 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2)对监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对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理,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4.4.7 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负责事故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保障。

4.4.8 通信与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协调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通信和电力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通信和电力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3)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4.4.9 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1)全程参加指挥部决策及组织实施等活动,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迅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应急例会,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收集、汇总舆论舆情,及时调整报道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记者沟通、协调、服务和舆论引导工作。

    4.5 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以下要点处置。

4.5.1 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火灾爆炸发生位置、物质类别、类型、场所等信息,根据火灾类型选取适用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案;

(2)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

(3)确定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

(5)评估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预防事故蔓延、扩大;

(6)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时,应及时预先安排。

(7)处置原则:

①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对火灾爆炸场所周边的装置、设备、设施应持续进行冷却降温,宜在隔离、传输、放空等控制措施完成、救援力量准备完毕和灭火条件成熟后实施灭火措施。

②化工生产装置及储罐灭火时应首先采取工艺控制措施。采取关断相关阀门,调整生产方案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避免事故扩大。

③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沙土盖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禁止对液态烃强行灭火。

④加强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及洗消污水的控制,避免环境污染。

⑤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⑥统一指挥、进退有序的原则。

⑦清查隐患、不留死角的原则。

⑧救援人员正确穿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4.5.2 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2)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

(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确定泄漏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及时预先安排;

(6)处置原则

①设立警戒隔离区域。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根据现场地形、风向及检测数据等设立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区域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②切断泄漏途径。化工装置发生泄漏应及时采取停车、局部打循环、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其它储存、使用及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③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或将清洁下水系统改入污水系统,防止水体污染。

④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性及可燃性,应根据其理化特性有针对性地使用泡沫覆盖。

⑤现场火源管控。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实施交通管制、使用防爆应急救援器材。

⑥谨慎用水。遇湿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物品等禁止使用水进行稀释。

应急救援人员正确穿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4.5.3 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危险源位置、有毒有害物质特性、受限空间情况等,确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2)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按照泄漏事故处置要点进行处置;

(3)设立警戒隔离区域。根据现场地形、风向及有毒气体浓度等设置隔离区域;

(4)应急救援人员正确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进行现场初期救治,立即将中毒窒息人员转移至上风向或侧风向空气无污染的区域进行紧急救治。

    4.6 人员安全防护

4.6.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1)由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救援队伍和单位负责调集所需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2)现场协调指挥组负责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3)负责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迅速做出撤离决定。

(4)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 遇险人员防护

(1)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2)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负责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4.6.3 公众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负责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2)根据实际情况,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对象、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防护等。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面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结束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死亡、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现场得以控制;

(3)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4)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铁东分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局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和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现场恢复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并认真检查组织实施。

    现场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录像、拍照、绘图等,并将资料连同事故的信息资料移交给相关部门。

    清理现场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现场公共设施功能的恢复,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后组织实施。

    5.3 调查评估

    5.3.1事故调查

    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5.3.2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应急救援队伍保持通讯通畅。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3 物资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消防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其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应急办公室组织并及时建立和更新《铁东区政府应急物资装备清单》,同时进行备案。

    6.4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准确掌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6.6 治安保障 

由公安铁东分局会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1)区政府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铁东区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应急组织机构进行应急预案培训,主要包括应急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报告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各企业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培训;主要包括安全基础知识、自救互救知识、应急器材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7.2 预案演练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7.3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街道办事处制订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