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铁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2.2成员单位职责
2.3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4专家委员会
2.5工作组职责
2.6各街道办事处指挥机构
3应急救助准备
4预警响应
4.1启动响应
4.2预警响应措施
4.3预警响应终止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预警信息
5.2信息报告
5.3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Ⅳ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6.1.2启动程序
6.1.3相应措施
6.2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6.2.2启动程序
6.2.3相应措施
6.3Ⅱ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6.3.2启动程序
6.3.3相应措施
6.4Ⅰ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6.4.2启动程序
6.4.3相应措施
6.5启动条件调整
6.6响应终止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2物资保障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8.5人力资源保障
8.6社会动员保障
8.7科技保障
8.8宣传和培训
9附则
9.1预案演练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区域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行使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指挥协调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区政府授权执行。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局、市场局、统计局、医保局、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公安铁东分局、自然资源一分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铁东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能,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全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承担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和群众遇险等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等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和社会舆论。
区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规划,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与救灾工作;根据省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区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
区工信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爆行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中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务,如提供涉事建筑设计、施工资料,并选派专业人员参与救援;负责组织协调城区防汛、除运雪以及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设施的安全;负责组织台风、洪汛、雪灾期间市政设施及风险建筑物等防护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等设施的抢险工作。
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各辖区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相关部门宣传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知识。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区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自然资源一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政府和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 森林和草原生态恢复工作。
生态环境铁东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组织区指挥中心、区属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工作;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路,确保主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畅通;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运输车辆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讯号发出避灾避险警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稳定供应;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组织协调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农业防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确保在政策扶贫下如期稳定脱贫。
区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配合市局对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协助市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文旅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发出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区卫健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拟订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病残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区国资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市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食品安全及指导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工作。
区医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公安铁东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避险工作;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区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按照区政府的指示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地震跟踪及重大灾害监视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及重大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及相关装备应急储备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及相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地震、洪旱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火灾的抢险救援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根据政府指示支援和协助受灾地区的抢险救援,积极帮助受灾地区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事故发生时,设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3.1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信息,上报区减灾委,根据区减灾委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负责区减灾委与市减灾委及区减灾委工作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工作;
(3)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4)负责统筹协调制定自然灾害救助规划,编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方案;
(5)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6)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 工作组职责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发改局、住建局、统计局、国资局、自然资源一分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武装部、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财政局、工信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局、医保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局、市场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开展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铁东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局、科技局、应急局、工信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一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应急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6 各街道办事处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健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应急救助准备
区应急局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有关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街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及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通知各行业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预警、预报信息,视情提升战备等级,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部署,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4.2 预警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状况,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同时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及时向社会发布。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5.1 预警信息
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应根据市级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5.2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街道办事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30分钟;区应急局应在接到报告后50分钟内将本区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街道、社区三级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每天8时30分之前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天9时之前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特大灾情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局。
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响应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一致,分为Ⅰ、Ⅱ、Ⅲ、Ⅳ级。
6.1 Ⅳ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6.1.3 相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辆及人员;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6.2.3 相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省、市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3)区应急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受灾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6.3.3 相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6.4.3 相应措施
区级层面的救助工作在Ⅱ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协调供应等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重建维修,并与区综合执法局依照职能分工共同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害或事故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等工作。自然资源一分局负责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铁东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公安铁东分局、区武装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办公室、受灾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6.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6.5.2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街道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街道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6.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7.1.2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市支持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应急局在市应急局指导下每年9月中旬开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区应急局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市应急局备案。
7.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财政局确定区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市和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7.2.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区应急局、住建局根据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区应急局按照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市资金补助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上报区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市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7.3.4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3.5 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8.1.2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1.3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8.1.5 区应急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 物资保障
8.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8.2.2制定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区级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衣、被、粮、油、饮用水以及照明用品等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区级储备物资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储备。
8.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8.2.4 利用市级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3.2 通信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8.4.2 区级部门、各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8.4.3区政府、各街道要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社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8.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区应急局、住建局、卫健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灾害管理专家咨询团队。
8.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社区应急响应队灾前排查隐患、灾害现场处理、灾后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综合应急响应能力。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岗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6.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8.6.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8.6.4组织开展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7 科技保障
8.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8.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对接,协调推进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8 宣传和培训
8.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8.2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