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发〔2023〕16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类分级

1.6预案体系

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4区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5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

2.6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2.7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

3.3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现场指挥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扩大应急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与评估

5.3恢复与重建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指挥通信保障

6.7治安维护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公共设施保障

6.10科技保障

6.11法治保障

7管理与监督

7.1预案管理

7.2宣传和培训

7.3检查与监督

7.4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预案备案

8.2预案实施

9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区政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铁东区范围内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整合,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区突发事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铁东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以防为主,防救相结合。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和网络,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实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1.3.3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疏导、维稳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响应。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1.3.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或周边行政区域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1 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政府机关、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消防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红色):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超过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对能力,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市级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橙色):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超过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对能力,需要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黄色):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调度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蓝色):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事发地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调度相关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 预案体系

    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与上级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6.1 区总体应急预案:铁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牵头制定并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1.6.2 专项应急预案:本区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指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6.3 部门应急预案:本区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

    1.6.4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基层组织和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

    1.6.5 其他行动方案:包括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事件行动方案等。主要为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或为执行重要具体任务等重大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或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负责请求应对,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主任或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 组织指挥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基层应急组织和专家组五部分组成。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编制、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总结评估全区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研究部署突发事件总体应对工作;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铁东区处置能力时,负责依程序请求上级支援,并根据事态发展需求向市政府提请相应响应。

2.1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突发事件状态下自动转换为区应急指挥部,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局、民宗局、总工会、人社局、综合执法局、武装部、司法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局、国资局、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铁东分局、自然资源一分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和平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园林街道办事处、山南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长甸街道办事处、湖南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旧堡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

2.1.2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职责

(1)履行应急管理的日常综合协调职能;

(2)负责应急预案管理,草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和督促区专项预案、街道预案的修订与完善,检查、指导和督促行政应急机制建设;

(3)指导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研、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4)负责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建立专家数据库,组织和管理专家组活动;

(5)负责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应急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2.1.3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研究确定铁东区应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在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参与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并负责具体的处置工作;

(4)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2.2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成立用于指挥部与各专项领导机构的联络协调与信息发布等工作。

2.2.1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

(2)负责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

(3)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

(5)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

(6)负责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应急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2.3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3.1 区专项指挥部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定。

2.3.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3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2.3.4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各工作小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支撑保障工作。各工作小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在区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

    2.4 区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4.1 区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按照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指定总指挥、副总指挥,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牵头单位不明确的,由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定。

2.4.2 区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贯彻落实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

(3)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负责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报请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救援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7)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各街道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社区应设立或确定专(兼)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街道应急机构组织实施本社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在区政府、区级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区级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2.7 专家组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铁东区提供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加强源头治理。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3.1.2提升风险监测水平。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

3.1.3 做好风险评估。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有关地区政府通报。

3.1.4 做好隐患治理工作。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1.5强化城市运行风险防控。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推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6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坚持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坚持依靠群众、多方面联合协同,注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完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快建设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3.2.1 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会同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完善网格化管理,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及人民群众,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2 各职能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协助省市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

3.2.3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级别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3.2.4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2.5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3.3.2 预警发布

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可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真、广播、电视、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措施。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3.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0)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11)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经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所在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疏散和救援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突发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汇总后报送详细信息。

4.1.3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如实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10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境外或境外涉及我区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1.5对于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将现场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向110、119、120、12350等公共报警平台寻求救助。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治病救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派出负责人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等处置工作。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区、街道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单位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单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2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属地街道应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并成立由相关专项指挥部、事发当地街道应急机构和有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事发地的当地街道应急机构在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根据需要,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4.3.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办、市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开展工作。

4.3.4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主要领导和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5 需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4 现场指挥

4.4.1 安排部署

根据事件涉及范围、性质、级别,召开第一次现场会,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是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应急物资,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区委宣传部立即发布新闻通稿;提出需区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2)区应急局指导做好现场处置,迅速调查事故原因;

(3)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影响,避免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灾害;

(4)公安铁东分局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等工作,视情控制事故主要责任人,协助查封其资金账户;

(5)区卫健局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

(7)区委宣传部负责现场组织记者采访及新闻口径把握;

(8)其他需到达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4.2 应急联动

为有效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环保、通信、救护、专家、宣传等各方力量联勤联动、密切协同,采取“战区化”联调联战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快速有效。

现场应急力量协同联动,交通方面由公安铁东分局、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局配合,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危化品运输、运力保障、医疗和救援绿色通道等任务;供电方面由区工信局、应急局、国网铁东供电分公司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铁东分局、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电力保障、电梯困人事件等任务;供水方面由水务集团铁东营业分公司牵头,区应急局、公安铁东分局、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水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供气方面由区城建局、燃气集团铁东营业分公司牵头,区应急局、公安铁东分局、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燃气停供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供暖方面由区住建局、工信局牵头,区应急局、公安铁东分局、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热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环保方面由生态环境铁东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讯方面由区工信局协调市通管办联系所属通讯运营企业,通讯运营企业负责调配移动通讯车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救援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救护方面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力量为现场伤者提供医疗救援,搭建绿色医疗救治通道;专家方面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应急职能部门配合,根据灾害类型与发展态势,邀请相关领域应急专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保障;宣传方面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参与现场处置核心部门、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加强网上、自媒体网络监控和舆论引导,审查新闻通稿,由新闻主管部门发布,规范采访活动。

    4.5 处置措施

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可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6)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小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本区相关规定,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拟定新闻稿件,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指定新闻发布人按照拟定的新闻稿件进行发布。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

4.6.2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3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和移动即时通讯工具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4.7扩大应急

4.7.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铁东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名义,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4.7.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已经或有可能涉及本区大部分地区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铁东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委、市政府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区委、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7.3需要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如需全区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提请市政府决定。

    4.8应急结束

4.8.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8.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8.3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事发地镇街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5.1.3事发地镇街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安排,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1.4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2调查与评估

5.2.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参与,配合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责任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制定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相关报告完成后上报区委、区政府。

5.2.2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上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5.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恢复与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6 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6.1.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以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驻区军队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区参与市和外省区市救援行动。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6.1.3驻区军队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社会应急队伍: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区应急管理体系,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

6.1.5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聘请相关专家协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2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如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区发改局会同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在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发改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应急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部门参与协调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铁东分局组织协调市交警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征用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给予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指挥通信保障

区文旅局、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应急局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6.7 治安维护保障

由公安部门和各基层街道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定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和社区村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公共设施保障

6.9.1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监测和处理。

6.9.2 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在群众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财政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科技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区政府负责规划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全区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6.11 法治保障

区司法局对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 管理与监督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是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

7.1.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本预案由区政府审批予以发布实施。

本预案与上级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级其他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专项相衔接。

7.1.3 预案修订与评估

根据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完善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也可随时修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按照本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4 预案演练

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检查、指导应急演练。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区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街道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2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宣传,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 检查与监督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区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应急工作考核。

7.4 责任与奖惩

7.4.1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7.4.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8 附则

8.1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经铁东区区政府批准,报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