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发〔2023〕15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铁东区地震应急预案》(2023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铁东区地震应急预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5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风险防控、监测预报和地震预警

3.1风险防控

3.2地震监测

3.3地震预报

3.4地震预警

4响应机制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4.3响应终止

5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与发布

5.1.2指挥体系

5.1.3应急处置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与发布

5.2.2指挥体系

5.2.3应急处置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与发布

5.3.2指挥体系

5.3.3应急处置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与发布

5.4.2指挥体系

5.4.3应急处置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避难场所保障

7.5基础设施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社会动员保障

7.8培训与演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预案编修与管理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8.4预案解释

8.5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或者我区毗邻区域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区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灾害事件的处置。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委常委、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应急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应急局、发改局、教育局、工信息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国资局、市场局、总工会、审计局、科技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局、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铁东分局、自然资源一分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和平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山南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园林街道办事处、长甸街道办事处、湖南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旧堡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精神和抗震救灾工作决策部署;

(2)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统筹、督促、协调和指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

(3)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负责启动区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执行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负责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5)收集、掌握灾情、舆情、震情、民情等有关信息及发展趋势,按规定做好震情震灾等信息发布,向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信息和抗震救灾情况。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兼任。事故发生时,设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应急救援临时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工作;

(3)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和区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4)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全区地震应急演练方案;

(5)负责组织开展震灾调查评估;

(6)负责组织指导地震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震减灾工作。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收集、汇总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领导,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组织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积极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做好地震科普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监测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组织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区应急局: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一收集、汇总灾情和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协调各救援力量的调配;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对矿山、冶金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责震情上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提供震区的基本信息、震害快速评估结果;会同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震后监测和科考工作;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负责开展师生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等相关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人员转移安置。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等。

自然资源一分局: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科学考察工作,为应急救援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提供地震应急地图和震区基础图件制作、协助灾情信息收集工作。

生态环境铁东分局:组织应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发地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排险、抢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房屋性能快速鉴定工作及灾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人员及受灾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损失统计。

区文旅局:负责监督管理震时区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负责收集和统计A级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A级景区做好游客疏散工作,统计、评估旅游行业的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宣传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民进行心理疏导;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国资局:做好所属企业大型机械设备救灾征用协调工作。

区市场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安全设施处置的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接收、管理、分配、发放、使用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跟踪审计。

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协助民政及受灾相关户籍街道等有关单位,做好因受灾所产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协调上级科技部门和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和企业对地震进行分析、监测,利用科技手段积极参与地震在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

公安铁东分局:负责协调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对重点保护单位的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区域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协助现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4.1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委常委、分管副区长担任或指派,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应急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下设17个职能工作组,分别为秘书组、抢险救援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助安置组、治安保障组、交通保障组、调查评估组、新闻宣传组、救灾专家组、救灾指挥组、次生灾害防范组、信息通报组、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房屋快速鉴定组、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恢复重建组;当发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成立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2.4.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职能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5 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1 秘书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传达和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区政府、各职能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5.2 抢险救援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住建局。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5.3 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发改局。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5.4 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区卫健局、农业农村局。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2.5.5 救助安置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负责灾民安置点建设,生活用品发放,生活区医疗服务、防疫等工作。

2.5.6 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公安铁东分局。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5.7 交通保障组。组长单位:公安铁东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挥道路交通管制,配合省、市航运管理部门做好空中管制等相关工作。

2.5.8 调查评估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烈度区的评估调查,房屋损坏调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2.5.9 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5.10 救灾专家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住建局。负责提供地震救援、房屋鉴定、损失评估、灾民安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的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和应急处置建议。

2.5.11 救灾指挥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住建局。负责震后抢险救灾现场指挥、科学救援工作。

2.5.12 次生灾害防范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负责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2.5.13 信息通报组。组长单位:区应急局、住建局。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帮助。

2.5.14 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组长单位:区住建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监测及灾后地震影响区域的科学考察工作。

2.5.15 房屋快速鉴定组。组长单位:区住建局。负责震后房屋结构快速鉴定,鉴定居民住宅、学校、酒店等房屋能否继续使用,给出评估结果。

2.5.16 救灾捐赠与涉外组。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卫健局。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2.5.17 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报和地震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全区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3.1.2 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 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地震监测

根据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区应急局做好重点危险区的风险评估,做好抗震救援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全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在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加强对地震的预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异常现象的跟踪、分析、研判、会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向市地震局和市应急局上报会商研判的成果。地震发生后,加强震情跟踪观测,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各类观测数据。

3.3 地震预报

3.3.1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市政府发布。

3.3.2 地震预报发布后,区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在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发布避震、组织人员疏散、开展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平息地震传言、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3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市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4 地震预警

3.4.1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

3.4.2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并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演练,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3.4.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处置。

4 响应机制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及周边发生7.0级以上地震的,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及周边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的,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及周边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的,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及周边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的,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为保障应急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次地震现场只设一个现场指挥部。地震发生后,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Ⅰ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Ⅲ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Ⅳ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本区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时,区政府立即向上级政府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发生在相邻区时,可根据地震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区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4.3 响应终止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Ⅰ级、Ⅱ级响应终止。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Ⅲ级、Ⅳ级响应终止。

5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及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5.1.2 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当鞍山市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鞍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市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当辽宁省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辽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当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当国务院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1.3 应急处置

5.1.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区应急局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区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各街道武装部、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5.1.3.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街道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救灾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交通保障组提供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组和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2)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负责协调省、市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街道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5)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6)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2 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市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当市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当省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当省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当国务院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国务院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2.3 应急处置

5.2.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区应急局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类信息,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区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各街道武装部、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5.2.3.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街道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救灾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交通保障组提供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组和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2)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负责协调省、市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街道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5)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6)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5.3.2 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工作组、灾区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当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3.3 应急处置

5.3.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

(1)区应急局迅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

(2)区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监测、震害调查等工作。

(4)做好地震知识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5)视需求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灾区有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5.4.2 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工作组和灾区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5.4.3应急处置

5.4.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

(1)区应急局迅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

(2)区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监测、震害调查等工作。

(4)做好地震知识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区政府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恢复重建组牵头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我区灾后恢复重建,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区武装部、街道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区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区发改局、应急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准备工作。区卫健局、市场局等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器械、药品的准备工作,并建立完善物资采购、储备、调拨机制,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种类。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物资装备存储量,建立规模适度的区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充足到位。

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7.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住建局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要合理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工信局等部门要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制度,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的专用通信网,要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方的职责分工,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作。区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抗震能力建设及电力运营管理,保障抗震救灾电力供应。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交通运输管理,建立完善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紧急交通 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7.7 社会动员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7.8 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局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街道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街道要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街道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