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3〕22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铁东区财政资金审批核销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财政资金审批核销流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财政资金审批核销流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东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省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和铁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下称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追加、调整资金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算法定原则。按照“无预算、不支出”的总体要求,除自然灾害、维稳处突和难以预见的应急资金依法办理追加、调整外,其他财政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杜绝财政资金支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坚持规范高效原则。通过科学设定程序和权限,明晰财政资金审批、使用流程中各部门职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规范、高效、顺畅。

(三)坚持厉行节约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修建楼堂馆所和过度消费,全面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

 

第二章 财政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 年初预算及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用途和支出类别采取以下方式分别管理:

(一)人员经费类中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车补、托儿费,退休人员工资补差、取暖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社区工作者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差额事业编人员工资等费用,根据人社、社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库资金情况,审核并报政府分管财政区领导同意后支付。

(二)民生类中的低保,失地农民保障金,公益岗位补贴,伤残金、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等每月需支付的款项,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库资金情况,审核并报政府分管财政区领导同意后支付。

(三)公用经费类中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费、办公取暖费等,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库资金情况,审核并报政府分管财政区领导同意后支付;其他办公经费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经各分管副区长及区长签批后,财政部门按区领导签批意见执行。

(四)工程建设、拆动迁补偿、企业扶持、防疫资金、债务还本付息及各预算单位其他需要支付的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经各分管副区长及区长签批后,财政部门按区领导签批意见执行。

 

第三章 财政资金追加流程

第五条 确保预算执行的刚性和约束性,除以下情况外,一律不得追加和调整预算。

(一)发生自然灾害、维稳处突等突发情况。

(二)落实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支出政策。

(三)落实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临时性应急支出需求。

(四)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事项。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因实际工作需要追加、调整的人员经费类及其他类所需资金,需向区政府提交请示,由各分管副区长及区长签批,经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予以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从区长预备费或其他财政资金调剂解决。

第七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指标下达,由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要求,报请区政府,经各分管副区长及区长签批后,财政部门按照签批意见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7月18日下发的《铁东区财政资金审批核销流程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