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公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公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做好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等工作,切实将此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根据《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过程中,真正让社会、保障对象满意,把实事做好,好事做实,确保我区公租房分配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实施。
二、分配原则
分配过程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严格审核原则、统一分配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进行分配政策公开、分配程序公开、分配房源公开、分配对象公开、分配过程公开、分配结果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科学确定保障范围,规范、阳光操作,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申请对象
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政府引进人才、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放弃申请廉租住房,并申请公租房。
四、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下同)、政府引进人才应符合条件
1.在我区就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与就业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住房。
没有住房的标准界定(下同):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没有房屋被征收;没有房屋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尚未回迁安置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转让、赠与住房;没有房屋被征收货币补偿。本人及家属因重大疾病救治转让房屋等特殊情况除外(需提供病例及治疗相关费用收据)。
4.外来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的,另需提供居住证及缴纳社会统筹保险证明材料。
5.我区引进特殊技术专业人才需有区组织或人事部门证明。
6.特困大学毕业生是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及政府引进人才作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优先安置对象。
7.满足前6条所规定条件的,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取得公租房时起,最多可享受租住公租房5年时间。
(二)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应符合条件
1.具有本区城市户籍。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鞍山市政府前一年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
4.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符合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
2.在我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统筹保险1年以上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经济收入稳定,超过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居住的《居住证》材料。
(四)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申请应符合条件
1.已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并腾退原有住房的。
2.超过协议过渡期一年以上未回迁的。
3.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未安置周转用房的。
4.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为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家庭作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优先安置对象。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
4.其他同一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确定的失踪人员。
3.狱内服刑的人员。
4.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5.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6.非同一户口,成年已婚子女、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及以上未婚子女。
7.同一户口但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
六、申请人提供资料
(一)在我区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应由本人向工作地或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1.公租房申请书。
2.无房承诺书、未婚承诺书。
3.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等)、居住证、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政府引进人才证明等。
4.申请人单位出具就业证明和申请人的工作(就业)收入证明。
5.申请人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患重病或残疾的,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6.特困毕业生需提供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社会捐助证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1.公租房申请书。
2.收入不超出标准承诺书、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5平承诺书、未婚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分配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收入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等)。
6.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患重病或残疾的,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7.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由本人向工作地或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1.公租房申请书。
2.无房承诺书、未婚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分配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收入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等)。
6.申请人在我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统筹保险1年以上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居住的《居住证》材料。
8.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尚未回迁户向原房屋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1.超过协议过渡期一年以上未回迁的,需提供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予以认定的《通知单》。
2.公租房申请书。
3.无房承诺书、未婚承诺书。
4.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离婚调解书等)。
5.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收入证明。
6.申请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缴纳代建费收据。
7.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患重病或残疾的,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受理、核准、审核及公示
(一)社区对申请公租房家庭提供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动迁手续等情况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如实填写《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办。
(三)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召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成员进行终审,在《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电脑随机排序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轮候顺序。,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15天,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社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提起申诉。
八、公租房房源及租金标准
铁东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铁东惠众佳园,铁东惠民佳园,千山区建新小区,千山区新新小区,千山区日新小区。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关于确定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发改发〔2016〕349号)及市发改委相关文件执行。
1.铁东区:惠众佳园小区租金标准4.5元/平每月;惠民佳园小区租金标准2.5元/平每月。
2.千山区:日新小区、建新小区、新新小区租金标准3元/平每月。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需缴纳费用
电梯费(30元/户每月)、采暖费(26元/平每年)采暖费补贴对象出具补贴认证单等(其他收费项目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最终解释)。
九、分配安置、排序方式
为了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切实解决贫困及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铁东区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优先安置保障对象予以规范细化明确,并在房源范围内优先安置。
(一)特困毕业生指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长期社会捐助、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的大学毕业生。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家庭作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优先安置对象。
(三)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生活困难家庭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家庭的作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优先安置对象。
轮候排序办法如下:
优先安置保障对象人群划归第一组,在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电脑随机排序确定选房轮候顺序,申请人按轮候顺序参加选房;
非优先安置保障对象人群设为第二组,在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电脑随机排序确定选房轮候顺序,第二组顺序号在优先安置排序后面顺延确定轮候顺序,申请人按总轮候顺序参加选房。
十、监督管理
(一)经审核合格并已确定房源的申请人,须在一周内与房产管理单位签订《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后二年内不得申请。
(二)区住房保障办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将保障对象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核实结果报住房保障办。公租房原承租人亡故或外迁的,同户籍且同居一处并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承租、更名手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协议签订及后期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属地化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合同期满,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房产管理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超出日期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并由房屋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
(一)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回迁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二)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因其它途径获得房屋,且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三)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引进人才,居住公共租赁住房超过3年的。
(四)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或改变住房结构的。
(六)有意破坏或损毁房屋设施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八)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九)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十)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一)承租人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符合更名条件的可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更名手续,不符合更名条件的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或由其他家庭成员委托社区帮助办理退房手续,无家庭成员的或家庭成员拒绝履行办理退房义务的,可由社区直接代为办理退房手续,并将情况说明报办事处公租房管理部门,并报区保障办存档,其他家庭成员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违规占用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承租家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必须退出承租住房。
十二、处罚机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退回。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标准补交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房产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不按合同约定拒不缴纳公租房租金的,房产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