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3〕18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分配实施方案》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分配实施方案

 

为做好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根据《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试行)》(鞍住建发〔2020〕57号)《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2〕7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44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鞍保居办发〔2013〕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及租赁补贴发放实施过程中,真正达到让社会满意,让保障对象满意,把实事做好,好事做实,确保我区公租房分配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实施。

二、工作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初审、办事处复核、区保障性住房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部门统一发放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申请对象,核定补贴标准,确保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

租赁补贴家庭承租房源为本市城区住房,包括个人产权房或公有住房。

三、申请对象

铁东区区域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就业人员、在鞍创业大学毕业生,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

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补贴资金充足情况下,可自愿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但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四、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为1人的,按单身家庭申请;申请人本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已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从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之日起至租赁补贴所涵盖的补贴日期结束后,方可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方式,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合格后进入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我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正常发放租赁补贴,待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条件

1.申请人具有铁东区非农业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2.申请人享受《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或孤儿证明。

3.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4.家庭成员没有住房。

5.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年,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条件

1.具有铁东区非农业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家庭为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鞍山市政府前一年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

4.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有在铁东区居住的《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家庭收入稳定,超过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4.申请家庭在本市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首次就业人员、在鞍创业大学毕业生应符合条件

1.具有铁东区非农业户籍或持有铁东区城区居住证,并在本市居住。

2.申请人在铁东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统筹保险1年以上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大学专科及以上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不满5年的就业人员。

4.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

5.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五)本市户籍单身家庭应满足条件(至少符合1项)

1.申请对象年满35周岁。

2.申请对象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5.同户籍已成年非家庭成员。

(六)注释

1.家庭收入。申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先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收入准入标准。申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等偏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适时动态调整,以市政府上一年公布标准确定。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

4.其他同一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5.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6.非同一户口,成年已婚子女、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及以上未婚子女。

7.其他同一户口但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

六、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补贴的条件

(一)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回迁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私有住房、公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在5年内有出售、转让私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三)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四)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

(五)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住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商执照注册的(不包含首次就业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七)家庭成员在公安交管部门有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的。

(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往年享受过实物配租的,因不再符合条件在办理清退时有恶意拖欠房租、煤、水、电、供暖费用,至今未缴纳的。

七、租赁房源及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发放以同户籍登记为准核定,不是同户籍夫妻按同户籍计算,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租赁补贴家庭承租房源为本市城区住房,包括个人产权房或公有住房。

(二)户均租赁补贴面积按户籍人口计算,一至二人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超出面积部分租金由租赁补贴家庭自行承担。

(三)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保障月份。

(四)补贴标准:我市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

(五)租赁补贴依据困难程度实行差额补贴,按比例发放。

(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比例为100%。

(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比例为70%。其中对铁东区引进的高层人才,以及在铁东区工作和生活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予以优先、精准保障,发放比例为80%。

(八)首次就业人员、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鞍创业大学毕业生,发放比例为60%。

(九)同一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5年,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总年限可适当延长。

八、申请人应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家庭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交主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书面委托书(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交公租房申请书、主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房产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提交主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居住证、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房产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家庭为首次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的,提交公租房申请书、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学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提交职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

(六)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请家庭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

九、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家庭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自收件之日起20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家庭全部申请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再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逐户填写《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出具认定意见,汇总后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汇总上报区保障办审批。

(四)区保障办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区卫健局、区残联等部门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社区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保障办在申请家庭《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复核意见,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并将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库。

(五)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审核结果的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

(六)区住建局依租赁补贴申请情况,确定租赁补贴家庭规模,并上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确保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七)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年度分配计划,通过评分标准(廉租房)及摇号方式(公租房)确定租赁补贴家庭,并上报市住建局。

十、租赁补贴家庭租赁备案程序

(一)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租赁补贴家庭30日内在本市城区租赁住房,并登记备案。

(二)租赁双方到铁东区住房保障办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申请人本人按要求提供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不合格的或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家庭在5日内补全或规范申请材料。合格的,由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并进行登记、录入及汇总。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下一年度方可重新申请。

(四)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签订《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十一、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租赁补贴具体发放工作,并将取得租赁补贴资格家庭名单和其银行卡卡号明细汇总到银行。

(二)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并自铁东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次月起计算。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核发上一季度租赁补贴(首季度租赁补贴于下一季度据实核发)。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

(一)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租赁补贴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年度租赁补贴分配方案。

(二)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租赁补贴年度计划落实,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和核拨等具体工作。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租赁补贴年度资金计划编报、管理和核拨工作。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拨对象资格受理、审核、资料归集存档和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十三、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监管

(一)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社区申请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自下一季度起调整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区民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各自职责,对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年度复核;每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前,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保障家庭的保证资格进行筛查。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加收发放期间的利息(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其不正当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违反规定发放租赁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