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3〕17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铁东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铁东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卫健局、残联、公安铁东分局、鞍山东房房产管修有限公司及十个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二、申请对象与核准条件

(一)具有铁东区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包括三无人员、特困人员、有法定监护人的孤儿等分散供养的人员)。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住房(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年,方可申请分配廉租住房)。

(四)孤儿和法定监护人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家庭成员无房。 

本实施方案中的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

 4.其他同一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5.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6.非同一户口,成年已婚子女、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及以上未婚子女。

7.其他同一户口但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

四、申请与审核及公示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孤儿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监护人及孤儿的申请条件应满足本方案第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发放的《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无人员证明、特困证、孤儿证明等看原件收复印件。

2.家庭成员无房承诺书、未婚承诺书。

3.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动产证明等看原件收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证、残疾人证、工伤证、老年证、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相关手续等)看原件收复印件。

6.书面委托书,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孤儿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孤儿本人、监护人本人及监护人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二)审核及公示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并留存书面材料(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全部申请材料已经退回)。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成立评分小组,按照分数高低排序,排序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并留存书面材料(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全部申请材料已经退回)。

区住房保障办收到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由区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局、残联等相关部门成立评分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分数进行审核、调查、取证并按照评分结果确定轮候顺序。轮候顺序通过市住建局网站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

五、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分配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

(二)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

(三)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

(四)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

(六)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七)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八)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含尚未变更产权、租赁权手续的)。

(九)家庭成员在5年内有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

(十)家庭成员享受过取暖费减免认证的。

(十一)无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不得独自申请。

(十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自申请。

(十三)孤儿和法定监护人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家庭成员有房屋登记的。

六、分配原则

(一)廉租住房只租不售。

(二)本次廉租住房只分配给无住房低保家庭(另包括三无人员、特困人员、有法定监护人的孤儿等分散供养的人员)。

(三)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照分数高低轮候,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分数相同的申请家庭,在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市民代表监督下,对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采取电脑随机排序,按排序结果顺序,参加自选房间(其家庭成员中有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或瘫痪的,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优先安排低楼层住房)。

(四)廉租住房由区住建局委托鞍山市东房房产管修有限公司(原铁东处)和鞍山万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原铁西处)统一管理。

已准予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要在选房后一周内与鞍山市东房房产管修有限公司和鞍山万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评分方法

(一)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基础分为20分。

(二)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未婚子女年龄满15周岁的,每超一岁加一分(至20周岁止)。

(三)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肝脏移植、肾脏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医院(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出具患病证明,每人加15分。

(四)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中的残疾人员按残疾等级加分(以残疾证为准)。

1.残疾等级一级加15分。

2.残疾等级二级加12分。

3.残疾等级三级加7分。

4.残疾等级四级加5分。

(五)低保家庭成员中能提供伤残证明的按伤残等级加分。

1.伤残等级一级、二级的加15分。

2.伤残等级三级、四级的加12分。

3.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加7分。

4.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的加5分。

(六)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年满70周岁的老人,每人加5分。

(七)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为烈属的,每户加15分。

(八)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有现役军人的,每户加5分。

因病致残的不累计计分,其他符合多个评分条件的,可累计记分。同时具备残疾证和伤残证明的,取二者中高分值计分。确定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同意当次廉租住房分配结果的,不再享有本年度实物配租资格。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后,重新轮候排序。

八、廉租住房退出制度

根据《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被取消低保待遇的。

(三)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故意破坏或损毁房屋设施的。

(七)私自转借、转租、转让、调换廉租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十)利用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一)保障人口转为集中供养的、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符合更名条件的可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更名手续,不符合更名条件的应由亲属或社区帮助办理退房手续,其他家庭成员或其他人不得擅自违规占用廉租房。

九、责任区分

区住建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信息登记、审核、确认、公示、排序、房屋分配、安置、上报、复查等具体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负责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公示等项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低保户身份认定工作。

(三)区人社局负责对伤残证明的等级认定工作。

(四)区卫健局负责协调医院(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的取证、认定并配合住建局对重大疾病进行外调认定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身份及残疾等级认定工作。

(六)区住建局负责协调鞍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认定工作。

(七)各街道办事处及东房公司负责协助廉租房分配派户工作。

(八)区民政局、卫健局、残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对分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需按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规范操作

廉租房分配的认定、审查、审批、派户及各项手续的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分配过程实行“六公开”,即:分配政策公开、分配程序公开、分配房源公开、分配对象公开、分配过程公开、分配结果公开。

(三)确保稳定

在廉租房分配中,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相关规定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相关政策及时处理,确保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四)健全档案

区住建局要为每个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建立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一、法律责任

(一)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如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审核同意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对已登记尚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还实物配租的住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