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1.6 应急分级
1.7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调度
4.6 抢险救灾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社会力量救援与参与
4.9 派工作组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应急抢险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其他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提高水旱灾害应对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2.2相关资料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6)《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
(7)《辽宁省、市、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简则》
(8)《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
1.4.2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4.3坚持防御关口前移,将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机制贯穿防汛抗旱全过程;坚持以系统、统筹、科学、安全为原则调度运用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洪减灾效益。
1.4.4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5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坚持依法防汛抗旱。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6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7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1.4.8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避险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9 严肃防汛抗旱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5 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6 应急分级
按照汛情和干旱的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应急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防汛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抗旱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
1.7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鞍山市铁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与本区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共同组成鞍山市铁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为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相关副区长、区武装部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办、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局、综合执法局、公安铁东分局、自然资源局一分局、生态环境铁东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和平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园林街道办事处、山南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长甸街道办事处、湖南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旧堡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
2.1.2街道办事处防汛指挥部
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指挥,在区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2.1.3区住建局组建城区防汛指挥部,在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城区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1.5 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铁东区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定全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汛情、旱情、工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总指挥职责
负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全面工作。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2.2.3 常务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协助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2.2.4 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级防指开展防指日常事务性工作。 当启动Ⅳ级响应时,协助组织或主持会商。
2.2.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防汛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协助做好防汛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和人员职责的执行落实情况。
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并及时报告区政府。负责对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抽查暗访。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重点建设工程的立项、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山洪灾害抢险准备,确保人防设施防汛安全。负责协调指导单建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坑道式、地道式早期人防工程的防汛排涝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对民政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
公安铁东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抗旱服务保障队伍、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一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铁东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城区防内涝方案预案,负责城区内涝防治工作,负责城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城区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负责协调供水、供热、燃气等部门开展汛期工作,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做好城区防台风相关工作。配合市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区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完成水利安全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因灾致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涉农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区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防台风紧急通知。
区卫健局:负责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疾病防治及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根据需要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站,积极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和灾害救助工作;督促、指导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拆除影响防汛救灾的违建,对违法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打击。作为第三梯队负责组织人员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各类抢险救援预案,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干旱地区做好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汛涝地区完成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区武装部:负责组建民兵预备役抗洪抢险队伍,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参加防汛应急抢险;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配合区应急局做好各项工作。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的救助安置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组织抢险队伍安排人员疏散、紧急转移灾民。如其它区域发生汛情则作为机动队伍,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对受灾区域进行支援。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2.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应对区防汛抗旱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应急响应期间区应防汛抗旱急指挥部的相关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汛抗旱预案;
(3)组织检查防汛抗旱准备工作;
(4)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阻水障碍物;
(5)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物资的计划、储配、调配和管理;
(6) 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防汛抗旱抢险科学技术;
(7)及时掌握气象形式和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根据指挥部命令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和汛情、灾情公报;
(8)负责统计上报灾情;
(9)组织指挥部相关职能组高效运行。
2.2.7 内设职能工作组职责
区防指设置15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区防办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牵头组织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专业支撑组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1)综合协调组
①秘书组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
职责: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负责审核区领导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方案及材料,审核区防指印发区领导讲话文件;负责审核区政府领导检查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②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区消防救援大队、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职责: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受灾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开展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工程抗洪抢险和农村供水,开展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协调畜禽养殖设施的防风避险及抢险救援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挥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③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害地区第一时间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区级医护队伍、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按要求上报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④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职责:区发改局负责煤炭、石油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及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区应急局负责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调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食品、蔬菜、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调运和保障工作。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后勤保障。
⑤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公安铁东分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⑥核灾救灾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改局
职责: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区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供排水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负责本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抢修公路水毁工程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建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负责农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区发改局负责灾区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
⑦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区文旅局、农业农村局
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区文旅局负责协调广电播出机构开展防汛抗旱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区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防台紧急通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报道线索。
(2)专业支撑组
①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②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区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指导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补水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③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一分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工作。
④城区供水防涝组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
职责: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方案制定工作。指导城区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水防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排水防涝、抢险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指导单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防汛排涝工作;协调指导坑道式、地道式早期人防工程的防汛排涝安全管理。
⑤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
职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度汛工作。
⑥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⑦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区文旅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⑧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职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及时掌握城乡供水情况,协调做好抗旱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沟通、协调市水务集团做好城区供水保障工作。
2.2.8 专家组及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成立防汛抗旱业务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防洪抗旱能力评估、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为防汛救灾和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9 区级现场指挥部
针对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重大洪涝灾害险情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可在事发地设立区级现场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防汛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抗旱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和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市气象、水文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相关部门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的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区防汛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工程信息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南沙河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分不同频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重大险工变化和防守情况:发生一般洪水时,应在每日8时前报告1次;发生较大洪水时,每日应报告2-3次;发生大洪水时,应每隔2小时报告1次;发生特大洪水时,应每隔1小时报告1次。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南沙河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的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3.1.3 洪涝灾情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监测
旱情监测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员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雨情、水情、土壤墒情由辽宁省鞍山水文局按照抗旱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
以降雨为主的天气变化情况、土壤墒情等由市气象局按照抗旱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由相关部门进行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汛前,区、街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调整指挥部成员,并按管理权限上报。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施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村屯,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机构、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审核,项目要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根据河流水文预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显示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依托市水文、气象部门预警信息,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街道、村 (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完善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提高信息采集、指挥决策自动化水平。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专项规划,绘制本区域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预案、方案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区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街道办事处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全区洪水防御方案、抗旱预案,并由区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执行。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洪水防御方案和抗旱预案的编制,大孤山街道负责水库度汛方案,涉农街道负责农田排涝预案,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重点险工防御方案的编制。洪水防御方案、抗旱预案和水库的汛期运用方案经同级政府或防汛指挥部批准执行,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市自然资源一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方案的编制。
(3)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区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界定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 进入汛期、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6 对于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4.2.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南沙河、大孤山河发生较大洪水;南沙河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2)由于城市暴雨渍涝而引发的小范围交通堵塞;城市排水管网不能满足排涝需求,形成轻度积水;
(3)东部山区预报过程降雨量(100毫米至150毫米)或实况已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降水仍将持续,过程降水量达到(100毫米至150毫米)。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二)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轻度干旱时,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全区发生轻度干旱时,城市和农村人口生活供水有保障,不发生缺水现象。当全区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6,视情况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1.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发出蓝色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相关人员保持通讯畅通,第一队100人民兵抢险救灾队伍,保持待命状态。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通知危险区域居(村)民做好转移准备,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一旦汛情发生重大转变,出现险情能够及时撤离。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应急响应行动
(一)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辖区内河道发生大洪水;南沙河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2)静湖公园三个湖、英泽湖出现一般险情;
(3)两个以下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较重内涝灾害;
(4)危旧房屋、树木或其他建筑物因积水而倒塌;
(5)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遗留区因降雨发生人员被困、房屋倒塌;
(6)建筑施工工地因积水而损毁、倒塌;
(7)东部山区预报过程降雨量(150毫米至200毫米)或实况已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降水仍将持续,过程降水量达到(150毫米至200毫米)。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二)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中度干旱时,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全区发生中度干旱时,城市和农村人口生活供水有保障,不能发生缺水现象。当全区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6≤Ia<1.2,视情况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2.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发出黄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第一队100人)在各自街道集结待命;机关事务管理局准备好运送人员的车辆;区市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准备好专业车辆及运送抢险救灾物资。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涉险区域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组织危险区域居(村)民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
4.2.3 Ⅱ级应急响应
4.2.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应急响应行动
(一)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指会商研判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内一条河流发生大洪水,造成部分群众受困,房屋道路受损;
(2)南沙河等重要堤段堤防发生决口;
(3)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同时发生严重内涝灾害;
(4)静湖公园三个湖、英泽湖出现严重险情;
(5)东部山区预报过程降雨量(200毫米至300毫米)或实况已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降水仍将持续,过程降水量达到(200毫米至300毫米)。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二)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严重干旱时,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发生严重干旱:
①全区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2≤Ia<2.1;
②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15%≤Ppd<20%;
③城市主城区干旱缺水率20%≤Pg<3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视情况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2.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发出橙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第一队民兵队伍100人,在各自街道集结待命;第二队区住建局队伍100人在区市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集结待命;医疗防疫组在区疾控中心集结待命。同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命令,物资保障组、治安保障组、核灾救灾评估组和第三队100人保持通讯畅通,保持待命状态,机关事务管理局准备好运送人员的车辆;区市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准备好专业车辆及运送抢险救灾物资。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8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组织危险区域居(村)民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
4.2.4Ⅰ级应急响应
4.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应急响应行动
(一)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南沙河谢房身段及下游地区、旧堡前峪村内洪水河发生决口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洪水大范围外泄,造成群众受淹及被洪水围困,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
(2)静湖公园三个湖、烈士山公园英泽湖发生溃堤、湖水外泄,造成大范围群众受淹及被洪水围困、道路被淹、交通严重受阻,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
(3)大孤山球团厂尾矿库,东鞍山铁矿尾矿库坝,出现溃坝泄漏;
(4)排岩厂出现滑坡险情,造成人员被困、防护损毁;
(5)发生山洪泥石流造成人员被困、房屋及生活、生产设施严重受损的;
(6)区内挡土墙、尤其是山体较高地区的护坡墙发生大面积滑坡,造成人员被困、房屋及生活、生产设施严重受损的;
(5)东部山区预报过程降雨量(300毫米以上)或实况已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降水仍将持续,过程降水量达到(300毫米以上)。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二)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特大干旱时,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发生特大干旱:
①全区区域农业旱情指数2.1≤Ia≤4;
②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Ppd≥20%;
③城市主城区干旱缺水率Pg≥3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视情况启动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4.2.4.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发出红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响应行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区防指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抗旱预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第一队100人,第二队100人,第三队100人)和医疗防疫组立即在区政府后院集结待命,赶赴受灾现场进行紧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组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命令,物资保障组、治安保障组、核灾救灾评估组30分钟内在区政府后院集结待命,机关事务管理局准备好运送人员的车辆;区市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准备好专业车辆及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武装部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派驻工作组协助被包扶街村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组织危险区域居(村)民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
当灾情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区救援处置能力,需要市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提供救援和支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力量共同参加防汛抗旱处置工作。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做好抢护准备。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区、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3.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区、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以及城市内涝对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应急、住建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系统发出预警提示,或人工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经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做出预警,并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向社会发布;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街、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立足防患于未然,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入汛后,区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山村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做勘测分析,并认真编制防御预案。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和被困,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事发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3.5 干旱灾害
区、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3.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街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3.7 尾矿库因洪水导致险情
因洪水导致尾矿库出现险情,相关企业负责组织抢险,同时报同级应急部门。当险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应急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应急部门做好下游居民逃险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做好转移疏散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4.4 凡经区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调度
4.5.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和各职能组应迅速上岗到位,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报区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结合现场勘查测量等技术资料会商决策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6.5 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区、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带救生衣等防护用具。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应按预案要求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对转移的群众,由区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6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因之引发疫情。
4.8 社会力量救援与参与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 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9 派出工作组
4.9.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工作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1)受灾范围为铁东区的2/3以上街道办事处,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70%以上;
(2)铁东区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3)铁东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3亿元以上。
4.9.2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协助指导工作。
4.9.3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会商后,尽快向区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0 信息发布
4.10.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0.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 应急结束
4.11.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结合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年度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要防汛救灾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的保障,防汛经费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因发生特别重大防汛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求时,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5.2 应急抢险与装备保障
5.2.1 水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
第一队由各街道办事处民兵预备役组成的100人抢险队伍。
第二队由区住建局、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100人组成。
第三队由公安铁东分局30人、区消防救援大队官兵30人、区综合执法局40人组成,共100人抢险队伍。
③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并适时组织进行汛前演练。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有条件的涉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要对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提供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住建、综合执法、事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所需车辆的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区、街专储代储及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区级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地区抗旱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干旱、严重干旱地区抗旱物资的应急需要。
④区财政部门应提供资金支持,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和抗旱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⑤干旱频繁发生的涉农街道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⑥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在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方可调用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由街道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为区代储的区级防汛储备物资,未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②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区财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水毁修复及抗旱救灾。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水毁修复及抗旱救灾。财政应在本级预算内安排足够的防汛抗旱工作经费,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正常进行。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旱的责任。
(2)区、街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区、街二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5.3.2 充分利用市级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协调市里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3.3 充分利用市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以及工情、险情实时监测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5.3.4 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3.5 建立和完善全区旱情采集、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为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设防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区、街防汛抗旱专业技术骨干和防汛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街、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群众防汛抢险队伍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水旱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防汛抗旱部门和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每年都要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对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提出整改意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市外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鞍山市共有5条,分别为:辽河、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洋河。
7.1.2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市外流域面积)1000至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鞍山市共有2条,分别为:哨子河、海城河。
7.1.3 小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市外流域面积)10至1000平方公里的江河,鞍山市共有2条,分别为:南沙河、大孤山河。
7.1.4 湖泊:湖泊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为特大型湖泊,湖泊面积500至1000平方公里为大型湖泊,湖泊面积100至500平方公里为中型湖泊,湖泊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为小型湖泊,静湖、英泽湖为小型湖泊。
7.1.5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6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7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等)的统称。市级防御洪水方案报市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经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县级防御洪水方案报县级政府或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经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
7.1.8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9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市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组织。
7.1.10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11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12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3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4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5 中度干旱:受灾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6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7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8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9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20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21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70~8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22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70%,出现极为严重的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3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7.1.24 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全市多个地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或同时发生极度干旱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相关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其他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20日铁东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铁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鞍东政办〔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