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奥宏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本局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听证告知书》(鞍东市监听告[2023]8023号),现因你单位无人接收送达,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冒名登记撤销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135号)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鞍东市监听告[2023]802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鞍东市监听告[2023]8023号
鞍山奥宏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冒用王宏明身份信息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取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冒名登记撤销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135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企业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