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 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 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受理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 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材料形式、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提交设备出厂合格性的相关证明和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电子必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必要食品销售者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食品销售者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提交用房租赁合同(协议),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电子必要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纸质或电子必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纸质或电子必要仅预包装食品不需上传。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十四、办理方式
网上、邮寄申请
十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当场办结,食品经营(餐饮)无需现场检查的当场办结,需现场核查的需5个工作日;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412-557882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二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政务服务中心(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1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