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办理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3室城乡养老科
三、服务对象
参与城乡养老保险城镇、农村居民及特殊无保障群体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五、申报材料
参保相关材料、特殊群体证、身份证、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3室城乡养老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咨询方式:0412-555015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2-55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