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时间:2023-12-14来源:铁东区住建局 点击: 次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规政策 |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征收 | 启动要件 |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 申请人 | √ | √ | |||
4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 申请人 | √ | √ | ||||
5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6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 申请人 | √ | √ | ||||
7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 | √ | √ | ||||
8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9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入户/现场 | √ | √ | |||||
10 | 补偿 | 分户补偿情况 | 分户补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1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2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