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办理事项、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时间:2023-02-01来源:铁东区民政局 点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具有铁东区户籍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办理条件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鞍政办发〔2022〕1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城市特困人员
    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为1126元
    (2)农村特困人员
    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为790元;
    四、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 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榄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市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6)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联系方式:铁东区民政局低保救助科 0412-266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