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2〕18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铁东区财政资金审批核销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财政资金审批核销流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铁东区财政资金审批核销流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东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省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和铁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铁东区财政资金(下称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追加、调整资金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算法定原则。按照“无预算、不支出”的总体要求,除自然灾害、维稳处突和难以预见的应急资金依法办理追加、调整外,其他财政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杜绝财政资金支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坚持规范高效原则。通过科学设定程序和权限,明晰财政资金审批、使用流程中各部门职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规范、高效、顺畅;

    (三)坚持厉行节约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修建楼堂馆所和过度消费,全面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

第二章 财政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 年初预算及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用途和支出类别采取以下方式分别管理:

    (一)人员经费类中的在职人员工资、保险公积金及配比、车补、托儿费,退休人员工资补差、取暖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社区工作者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差额事业编人员工资等费用根据人社、社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库资金情况,报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审核支付;

    (二)民生类中的低保,失地农民保障金,公益岗位补贴,伤残金、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等每月需支付的款项,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库资金情况,报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审核支付;

    (三)公用经费类中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费、办公取暖费等及5万元以下正常办公经费,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库资金情况,报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审核支付,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办公经费,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字审批后,财政部门按区领导审批意见执行;

    (四)涉及采购的资金支付,按采购要求手续完备的,30万元以下,由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库资金情况,报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审核支付,30万元以上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字审批后,财政部门按区领导审批意见执行;

    (五)各类工程建设、拆动迁、企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防疫资金、债务还本付息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字后,财政部门按区领导审批意见执行;

    (六)除上述资金外,各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的其他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3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字后,财政部门按照区领导审批意见执行,3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字后,财政部门按区领导审批意见执行。

第三章 财政资金追加流程

    第五条 确保预算执行的刚性和约束性,除以下情况外,一律不得追加和调整预算。

    (一)发生自然灾害、维稳处突等突发情况;

    (二)落实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支出政策;

    (三)落实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临时性应急支出需求;

    (四)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事项。

    第六条 因实际工作需要追加、调整的,资金来源从区长预备费或其他财政资金调剂解决,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人员经费类所需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二)各预算单位所需其他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3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字后,财政部门予以追加;3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字后,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第七条  未纳入年初预算,确需政府采购事项(包括疫情等不可确定因素影响的应急采购),由各预算单位报请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字后,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铁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中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