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时间:2022-06-16来源:铁东区民政局 点击:

                     铁东区临时救助办事指南(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一、办理事项
        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根据急难情形发生的紧迫性和持续时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短期内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以及遭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其他家庭财产状况不超过当地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标准的1.5倍。
    (三)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
    其中,基本医疗费用一般包括6个月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上述合规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可按20%计入合规医疗费用。  
    教育费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基本教育费用,主要包括合规的学费和住宿费,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基本居住费指刚性住房承租费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对象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
    其中,受困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对象类别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实际受困人员计算人数,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应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为1-2个月(按月计算),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为1-6个月(按月计算);困难情形调整系数按照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生活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可分成若干等级,最高为1,最低为0.1。具体为80%-100%按0.1计算;100%(不含)-200%按0.2计算;200%(不含)-300%按0.3计算;300%(不含)-400%按0.4计算;400%(不含)-500%按0.5计算;500%(不含)以上按1计算。
     对遭遇特别重大临时生活困难的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可通过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含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身份、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核查包括核对部门核查和入户核查两部分。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事项申报承诺书和诚信承诺书、审核确认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以及申请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根据实际简化档案内容,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非本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做出确认决定,对不予确认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不再重复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程序。
    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依据拟定救助金额大小按照下列程序分级完成对象确认,无需核查申请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分级金额。
    (一)救助金额较小(一般为3000元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救助金额较大(一般为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救助金额大(一般为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或提交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议定后确认。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紧急程序,实行小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下)先行救助,再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确认程序,依照标准给予救助,给予的救助金额应将先行救助的小金额支付额度予以扣除。紧急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充说明材料。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度以同一事由分别只能救助一次,两种类型可以叠加救助。特殊情况下,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下列方式处理,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一)跟进救助。当申请人实际遭遇的临时困境程度与临时救助对象确认时有所加重或持续时间超出了预估时限,可在原救助金额的基础上再进行跟进救助。
    (二)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救助金。当申请人遭遇的临时困境程度和持续时间难以确定,可先按照最严重困难程度和最长持续时间拟定最高额度救助金,再根据申请人临时困境变化情况分期分批发放救助金。当申请人遭遇临时困境解除时,应停止发放救助金。
    六、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湖南街道保障所        5825110
    2.长甸街道保障所        8669526
    3.解放街道保障所        5644698
    4.山南街道保障所        5501013
    5.园林街道保障所        8053218
    6.站前街道保障所        2584403
    7.和平街道保障所        7300229
    8.新兴街道保障所        2267832
    9.旧堡街道保障所        2300045
    10.大孤山街道保障所     5808021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监督电话:0412-2669112(铁东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