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鞍山市铁东区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时间:2022-06-24来源: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 点击: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立项级次涉企
    1住建1.城镇垃圾处理费(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按照辽财税〔2021〕138号文件执行缴入同级国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鞍价发〔2000〕1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财税〔2021〕138号中央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区制定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国务院授权省住建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实际挖掘面积30-520元/平方米缴入同级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辽住建〔2011〕240号,辽财税〔2020〕268号,国办发〔2020〕27号中央*
    2农业农村3.水资源费1.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为0. 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0. 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为4元
    2.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为0. 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1. 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为10元
    3.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为1. 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为10元。
    4.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为0. 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0. 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为4元,
    缴入同级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48号),《辽宁省取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4号,财综〔2010〕57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辽政办发〔2016〕27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中央*
    辽政发〔2016〕27号文件调整标准:1.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 5倍;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 5倍。
    3财政4.收费票据工本费


    票据印刷价格明细表1


    票据印刷价格明细表2

    缴入同级国库辽财税〔2017〕387号省级
    4教育5.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公办省级示范园为每生每月700元;市级示范园为每生每月550元;一级园为每生每月450元;二级园为每生每月350元;三级园为每生每月260元。

    缴入同级国库《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鞍价发〔2014〕042号,教财〔2020〕5号中央
    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按照辽价函〔2005〕30号文件执行 缴入市县财政专户 辽价函〔2005〕30号省级
    7.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按照鞍教发〔2002〕91号文件执行 缴入省财政专户 鞍教发〔2002〕91号中央
    8.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按照辽价函〔2005〕85号,鞍教发〔2002〕91号文件执行 缴入市县财政专户 辽价函〔2005〕85号,鞍教发〔2002〕91号省级

    注: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412-269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