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鞍民发〔2021〕13号)
2、关于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鞍民救发〔2022〕17号)
3、关于做好跨地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鞍民救发〔2022〕18号 )
4、关于印发《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鞍民发〔2020〕41号)
二、承办机构
街道、县区民政工作机构
三、办理事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74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510元。
五、办理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填写《鞍山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材料、家庭及其赡养人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审核确认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报家庭支出扣减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对于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
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或审核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作出结论。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各级核对机构提交的信息核对报告,提出确认意见。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在 30 天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在 40 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或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方式:铁东区民政局低保救助科 0412-266921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铁东区民政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412-26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