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铁东区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30来源:铁东区教育局 点击:

       为 更 好 地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的 均 衡 发 展 ,保 证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招 生 秩 序 ,根 据 鞍 山 市教 育 局 关 于 《 鞍 山 是 2022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校 招 生 入 学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鞍 教 办 〔 2022 〕19 号 ) 文 件 要 求 , 结 合 我 区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总体 形 势 和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20 22 年 我 区 小 学 升

    初 中 入 学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一 、 工 作 原 则

        区 教 育 局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和 实 施 辖 区 内 适龄 儿 童 ( 包 括 外 来 人 员 子 女 ) 的 小 学 升 初 中 工作 ,各 小 学 和 初 中 学 校 密 切 配 合 教 育 局 相 关 部门 , 按 时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 同 时 , 压 实 疫 情 防 控责 任 , 落 实 疫 情 防 控 举 措 , 制 定 招 生 入 学 疫 情防 控 方 案 ,将 疫 情 防 控 要 求 贯 穿 招 生 入 学 的 各个 环 节 , 做 到 精 准 、 精 细 防 控 , 做 好 工 作 人 员健 康 监 测 、 登 记 和 排 查 , 统 筹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和招 生 入 学 工 作 。

       二 、 招 生 办 法

        报 名 办 法 : 小 学 毕 业 生 升 学 报 名 分 为 集 体报 名 和 个 人 报 名 两 个 阶 段 。

      ( 一 ) 学 生 集 体 报 名 阶 段 :

     1 、 学 生 信 息 集 体 采 集 : 区 域 所 属 小 学 的毕 业 生 由 所 在 毕 业 小 学 负 责 集 体 办 理 学 生 信息 ( 小 升 初 花 名 册 ) 上 报 手 续 , 并 将 初 审 情 况统 计 上 报 。

        2 、 入 学 相 关 证 件 审 核 : 各 小 学 在 规 定 时间 内 将 学 生 的 证 件 收 齐 : 户 口 本 、 房 产 证 、 新生 出 生 证 、 父 母 结 婚 证 及 其 他 相 关 辅 助 凭 证 。教 育 局 统 一 安 排 部 署 审 证 工 作 。

        3 、 证 件 合 格 入 户 核 查 : 教 育 局 将 组 织 专人 到 学 生 住 所 核 户 ,并 填 写 统 一 格 式 的 核 户 单 ,核 户 人 员 至 少 两 人 签 字 , 校 长 进 行 审 核 签 字 。核 户 后 , 教 育 局 将 组 织 人 员 抽 查 核 户 , 若 发 现舞 弊 行 为 , 将 追 究 核 户 人 及 负 责 人 责 任 。

       ( 二 ) 学 生 个 人 报 名 阶 段 :

         1 、 回 流 生 : 户 籍 在 本 区 , 但 未 在 铁 东 区就 读 的 小 学 毕 业 生 , 需 回 本 区 升 入 初 中 的 , 报名 时 持 户 口 本 、房 产 证 及 其 它 相 关 凭 证 于 7 月29 日 、 30 日 到 区 教 育 局 中 教 办 审 核 办 理 入 学 。

        2 、 外 来 人 口 子 女 :

    ( 1 ) 外 来 农 民 工 子 女 : 流 出 地 户 籍 证 明( 户 口 本 ); 父 母 至 少 一 方 持 有 流 入 地 的 “ 暂住 证 ”; 父 母 至 少 一 方 流 入 地 务 工 单 位 证 明 ;流 入 地 租 房 协 议 及 学 籍 档 案 。

    ( 2 ) 外 来 经 商 人 员 子 女 : 原 户 籍 所 在 地证 明 ( 户 口 本 ); 父 母 至 少 一 方 有 在 本 市 工 作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完 税 证 明 ;父 母 至 少 一 方 持有 本 市 公 安 部 门 核 发 的 “ 暂 住 证 ”, 在 城 区 或流 入 地 有 稳 定 的 住 所( 有 房 产 证 或 办 理 正 式 租住 手 续 ); 学 籍 档 案 。

      凡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外 来 人 口 学 生 入 学 ,持以 上 列 出 的 相 关 证 明 及 其 它 相 关 凭 证 ,经 区 教育 局 审 核 合 格 后 ,按 照“ 相 对 就 近 ,集 中 安 排 ”的 原 则 , 安 排 学 生 到 指 定 学 校 入 学 , 南 片 67中 学 , 北 片 35 中 学 。

       三 、 学 区 划 定 :

      ( 一 ) 铁 东 区 中 学 学 区 划 分 表 :( 见 附 表 )

      ( 二 ) 学 生 所 属 学 区 的 确 定 : 中 学 入 学 新生 以 户 口 本 、 房 产 证 为 主 要 凭 证 , 凡 具 有 下 列条 件 之 一 的 中 学 新 生 , 都 视 为 具 有 “ 两 证 ” 资格 :

        1 、 该 生 与 父 母 或 父 母 一 方 ( 指 丧 偶 、 离异 、 农 业 户 、 军 队 或 外 地 工 作 ) 居 住 在 一 起 ,并 有 同 一 户 口 本 、 同 一 房 产 证 者 。

        2、 该 生 与 其 父 母 或 父 母 的 一 方 ( 指 丧 偶 、离 异 、 农 业 户 、 军 队 或 外 地 工 作 ) 并 与 祖 父 母或 外 祖 父 母 共 同 居 住 , 有 同 一 户 口 本 、 同 一 房产 证 者 ( 房 间 数 大 于 或 等 于 实 际 户 数 )。

    注 :父 母 离 异 情 况 以 监 护 人 房 产 证 和 户 口

    本 为 “ 两 证 ” 资 格 。

        3 、 无 父 母 的 孤 儿 , 与 领 养 者 有 同 一 户 口本 、 同 一 房 产 证 ( 应 具 有 领 养 手 续 和 所 在 街 道对 该 儿 童 的 证 明 )。

        4 、 对 住 房 特 困 户 及 下 岗 职 工 较 多 且 住 房困 难 的 家 庭 子 女 入 学 予 以 政 策 安 抚( 如 新 生 出生 即 在 该 地 进 行 了 出 生 申 报 ), 经 调 查 核 实 后的 特 殊 多 户 情 况 可 批 准 入 学 。

        5 、 由 于 我 区 今 年 依 旧 存 在 大 面 积 动 迁 情况 , 根 据 区 政 府 关 于 房 屋 动 迁 回 迁 政 策 落 实 。回 迁 者 在 手 续 完 备 且 经 核 实 后 等 同 正 常 学 区生 入 学 。

       “ 两 证 ” 以 招 生 当 年 6 月 1 前 办 理 有 效 ,逾 期 办 理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结 合 有 部 分 落 户 晚 者为 新 购 房 的 实 际 情 况 ,将 在 核 实 各 类 新 办 理 证件 的 前 提 下 , 落 户 时 间 可 放 宽 。

    注 :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私 人 协 议 购 房 , 无 房产 证 未 落 户 者 不 予 承 认 。

       ( 三 ) 部 队 子 女 入 学 审 核 : 须 由 本 驻 军 政治 处 提 供 名 单 ,加 盖 部 队 公 章 ,并 提 供 军 官 证 、户 口 本 、 出 生 证 及 其 它 相 关 凭 证 , 由 中 教 办 组织 人 员 进 行 证 件 审 核 、 上 门 核 户 , 根 据 相 关 规定 落 实 优 待 政 策 , 进 行 统 一 调 配 。

       ( 四 ) 新 建 小 区 业 主 子 女 入 学 审 核 : 新 建小 区 具 备 入 住 条 件 后 ,因 开 发 商 原 因 导 致 无 法办 理 房 产 证 无 法 落 户 者 ,均 由 开 发 商 及 物 业 与教 育 局 对 接 , 按 照 《 关 于 新 建 小 区 业 主 子 女 就学 的 有 关 规 定 》( 鞍 东 教 发 【 2011 】 41 号 ) 文件 相 关 规 定 统 一 办 理 入 学 。

      ( 五 ) 人 才 引 进 子 女 入 学 审 核 : 按 照 市 人才 办 统 一 要 求 落 实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相 关 人 员 子女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入 学 。

      ( 六 ) 几 种 特 殊 情 况 说 明 :

       1、 房 产 证 和 户 口 本 “ 两 证 ” 不 全 ;

       2、 多 户 ( 房 间 数 小 于 实 际 户 数 );

       3 、 挂 户 ( 是 指 落 户 非 直 系 亲 属 , 注 : 直

    系 亲 属 指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

       4、 房 产 证 和 户 口 本 “ 两 证 ” 不 一 致 ;

       5 、 房 产 证 和 户 口 本 “ 两 证 ” 办 理 晚 于 当

    年 招 生 6 月 1 日 ;

       6 、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私 人 协 议 购 房 , 无 房

    产 证 未 落 户 ;

       7 、 有 购 房 协 议 该 房 在 建 设 中 未 具 备 入 住

    条 件 ;

       8、 核 户 中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者 。

    以 上 及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 均 须 根 据 当 年 招生 的 具 体 情 况 做 全 区 统 筹 安 排 。

        注 : 上 述 内 容 解 释 权 在 区 教 育 局

       四 、 日 程 安 排 ( 见 附 表 )

       五 、 具 体 要 求

        1、 回 铁 西 、 立 山 就 读 的 学 生 由 各 区 教 育局 中 教 办 协 调 , 安 排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 回 外 市 及其 他 区 就 读 的 , 学 生 家 长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 户 口本 或 其 它 相 关 凭 证 ,到 铁 东 区 教 育 局 中 教 办 取学 籍 , 具 体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

       2、 新 生 入 校 后 , 半 年 内 不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3、 本 区 内 公 立 学 校 之 间 原 则 上 不 转 学 。

       4 、 为 严 肃 招 生 纪 律 , 规 范 招 生 秩 序 , 凡未 经 教 育 局 审 核 批 准 ,各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擅自 招 收 学 生 ,对 私 自 招 收 的 学 生 一 律 不 予 办 理正 式 学 籍 。各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接 收 借 读 学 生 ,一 经 发 现 严 肃 处 理 。

        5、我 区 实 行“ 阳 光 分 班 ”政 策 ,依 据“ 均衡 分 组 、 随 机 摇 号 、 合 理 搭 配 ” 三 个 原 则 , 采用 “ 计 算 机 随 机 分 配 ” 的 方 法 , 均 衡 编 班 , 合理 配 备 任 课 教 师 。 分 班 过 程 在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义 务 教 育 监 督 员 、 家 长 代 表 、 教 师 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 。 对 违 规 违 纪 的 学 校 , 将 严 肃 查 处 。 同时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班 额 规 定 , 初 中 班 额 不超 过 50 人 , 坚 决 防 止 产 生 大 班 额。 

        6 、 请 各 校 积 极 做 好 相 关 政 策 的 宣 传 , 确保 小 升 初 招 生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