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饮食安全,直接关系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部、市监局、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按照“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和“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全。
二、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 工作任务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三)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3.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5.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四)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全面实行校长陪餐制,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饭菜名称、评价、反馈意见、发现问题和陪餐人员签字等相关内容。学校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采取家长轮流陪餐方式与学生共同用餐,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整改。
(五)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六)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七)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将岗位责任、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和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况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监督。
(八)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学生消费安全食品,教育学生不买无证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不洁、过期、变质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九)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十)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十一)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二)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十三) 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局报告。
(十四)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学校食堂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要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以下事宜。
1.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好口罩、帽子和手套。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销售食品。
3.不得有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实施吸烟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4.从业人员患有腹泻、发热、咳嗽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暂时调离从事食品加工岗位,待病痊愈后,持有效证明方可上岗。
5.从业人员必须每星期做两次核酸检测,全过程接种疫苗,并做好记录。
(十六)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十七)学校食堂要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十八)学校食堂要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备餐等场所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
2.原料粗加工场所应分别设有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食品清洗池、切配加工操作台及工具、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3.烹饪加工场所应当设有操作台或者货架,生熟分开,灶台和蒸饭间应当安装有效的排烟排气设备或设施。
4.用餐场地应设有就餐桌椅以及餐具存放和洗刷、洗手等设施,就餐出入口应有防蝇设施。
5.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场地应配备专用清洗池和保洁柜。
6.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存放应配备带盖专用容器,容器应具有防渗漏、防破裂、易清洗等特性。
(十九)学校食堂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禁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食品。
(二十)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二十一)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十二)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要求进行“索证”,查验、索取原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肉类产品应查验、索取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二十三)学校食堂原材料检验验收时应安排食堂安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员两人共同进行检验验收,共同填写《每日进货查验记录》,并要签署本人姓名,作为责任依据。
(二十四)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十五)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二十六)学校食堂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二十七)学校食堂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要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二十八)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二十九)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留样专柜必须专人负责,密封管理。
(三十)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十一)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要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三十二)学校食堂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三十三)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施全覆盖,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食堂食品库房、粗加工区、烹饪区、专间、专用操作区域和餐饮具清洗消毒区等关键环节加工操作过程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各学校、幼儿园要把加强学校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执行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通报和社会监督。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要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学校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三)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3.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4.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5.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五、 责任追究
(一)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2.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