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 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 能鉴定的条件》。
二、承办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职介培训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一、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属个人报名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所在地的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 二、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简称《职业分类大典》人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修订) 三、《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由人社部门直接或参与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五、申报材料
资格证、培训证、学历证明、学籍证明、职称证、身份证、工龄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七、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16号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15室职介培训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00-17:00
咨询方式:0412-555053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16号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23室
监督投诉电话:0412-55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