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和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局或社会事业局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同级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养老业务部门,同级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养老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同意后发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1.新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养老机构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变更。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举办者提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办理部门:铁东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办公室)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铁东区政府大楼127室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办公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30——17:30
联系电话:0412-266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