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2〕7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铁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确保政府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事业单位和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1.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审核。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审核。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的审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要进行政治审核、保密审核、合法审核和文字审核等。

1.对拟公开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作出规定的,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审查,经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3.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时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应履行书面审核批准手续,并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1.初审。信息发布单位的信息编辑人员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信息发布单位要安排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文字功底好的工作人员从事本单位信息编辑、初审工作。

2.复审。产生政府信息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初审后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确定公开属性,审核后交分管领导终审。

3.终审。本单位分管领导根据初、复审意见对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审核,明确公开属性,严格把关。重大信息发布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最终审核。

4.信息发布人按信息终审的内容和公开属性进行相应处理。符合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不符合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

政府信息发布审批书面材料由各单位信息发布人员保存,以备检查。

第六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的,由牵头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审核工作,在书面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予以公开。涉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涉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在审核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