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办事指南
时间:2022-01-04来源:鞍山市铁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点击: 次
一、 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二、设定依据:申请事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请条件:
1.原则上从现已公布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筛选;
2.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也可直接上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四、申请材料:
1.区(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2.专家推荐意见;
3.不可移动文物简要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等);
4.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文件等;
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科306房间(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街3-1)
七、办理机构: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科
八、联系电话:0412—2209018
九、办理时间:8:30-11:30,13:30-15: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