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87号)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13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东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鞍东政发〔2018〕5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分办、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区级河长制工作分办、督办,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分办、督办工作。街道级河长制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二、分办、督办对象
(一)纵向分办、督办。各街道河长制办公室。
(二)横向分办、督办。区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三、分办、督办程序
(一)纵向分办、督办程序
1.任务分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家、省、市明察暗访督办事项、区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等实施纵向分办。主要采取“交办单”等书面形式分办任务,“交办单”明确具体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期限等。
2.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分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3.任务反馈。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区河长制办公室。
4.任务督办。承办单位未按时间节点开展整改落实工作或未反馈任务办理情况的,区河长制办公室将对属地下发“督办函”。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属地无法完成整改落实工作的,属地街道办事处要形成书面报告,经街道级总河长签字后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二)横向分办、督办程序
1.任务分办。对经街道级总河长明确无法完成整改工作的事项实施横向分办。主要采取“交办单”等书面形式分办任务,“交办单”明确具体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期限等。
2.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分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分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3.任务反馈。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区河长制办公室。
4.任务督办。承办单位未按时间节点开展整改落实工作或未反馈任务办理情况的,区河长制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下发“督办函”。对确实无法完成整改落实工作的,承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将报送相关区级河长推进做好整改工作。承办单位无理由拒不开展整改落实工作的,区河长制办公室将上报区总河长。
四、立卷归档
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分办、督办事项登记造册。分办、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分办、督办情况定期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区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将分办、督办结果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的依据。